余丰慧:P2P傍上银监会与监管“无关”
一家P2P平台在网站首页的宣传页上,赫然标明平台是“唯一在银监会办公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在其官网上“联系我们”中,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金茂大厦(银监会)6层”。
银监会发布澄清公告称,近日有多个微信公众号转发信息,某金融理财平台声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并与多家银行有合作关系,且具有较高收益。“银监会在此郑重声明:银监会办公大楼仅为本部门使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驻办公。”银监会同时提醒投资者,对于此类信息审慎甄别、高度警惕、防范风险。(《北京晨报》5月25日)
对此,媒体、专家等发起了又一轮呼吁监管部门出台对P2P平台监管意见的声音。并且,把此类事件归咎为监管部门迟迟不出台监管政策。笔者认为,借此大肆做监管不力、监管缺位的文章,有些荒诞。
此类荒诞事件与监管政策“缺失”有必然联系吗?借助在银监会办公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的目的,在于给平台增加信用、提高公信力、吸引投资者和客户。这种拉大旗做虎皮的做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公安等司法部门应该介入,银监会、商业银行等都应该“报案”。怎么能够扯上监管缺乏、监管不力呢?
其实,目前几乎所有的P2P平台的不轨行为,都能够与现有法律对号入座。最主要的违规表现是: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对此,刑法有明确的非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存款罪,完全可以对号入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而是项目融入资金与投资者融出资金一一对应,那么,也就不存在超过平台实力担保的问题。
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号入座管理P2P平台的情况下,监管的当务之急是依据现有法规查处违法的P2P企业,而不是出台高门槛的监管政策,尤其不能出台所谓的3000万元资本金注册门槛的行业准入。监管的重点,首先放在给P2P平台准确定性上。即将P2P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信用中介平台。这样,就不应该把P2P平台划到金融类企业里,也没有必要按照金融类企业要求标准去监管,比如:要求金融从业人员资格、按照金融性质设置准入门槛等。
另一个监管重点就是给P2P平台划定红线:不准搞资金池;不准非法集资;不准非法吸收存款;不准超过自身实力担保。同时,P2P平台资金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托管,最好引进证券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由银行第三方存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