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设自定“旅客黑名单”,岂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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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近日引发《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健全纠纷预防机制,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列入“旅客黑名单”的事项原由、条件认证和办理程序要加以明确。国家旅游局最近纳入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三起案例中,两起涉及民航乘客。民航局积极研究对航班上不文明“任性”乘客的惩处措施,考虑将这些乘客纳入信用不良记录。(5月25日《北京晨报》)
民航部门和航空公司有没有权力“拉黑”旅客?此前,春秋航空公司也曾被曝出,将维权旅客列入所谓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拒绝这些旅客购买本公司机票。在当时,部分赞同航空公司所为的论者认为,部分旅客过度维权,不仅使得航空公司和机场利益受到损失,也妨碍了公共秩序,使之受到“拉黑“惩罚,完全必要。还有论者举出美国等欧美国家航空公司“拉黑”旅客的规定及具体事例,强调“旅客黑名单”属于国际通行惯例,不值得大惊小怪。
不管是哪里的航空公司,设立所谓“旅客黑名单”制度,都宣称是为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如果旅客在航空运输途中作出过激举动,涉嫌危害运输安全,或者在机场区域内实施暴力及其他严重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受到惩处并“拉黑”,相信是人们可以理解接受的机制安排。但如果旅客只是就航班延误等情况向航空公司、机场作出的旅客管理,发表抗议,提出自己看法、主张时颇为激动,这是否会被界定为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继而被列入“旅客黑名单”?
在我国,民航运输法律法规及业内规则,通常由主管部门会同航空企业研究制定,未经公开听证,旅客对此并无半点话语权,也没有邀请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从旅客权益维护的角度开展合理性论证。这其中,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服务标准,航班延误等情况下应当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安排、补偿等规定,常常成为引发维权事件的由头。具体事件中,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机场工作人员、空姐面临一大批愤怒维权的旅客,前者没有权限和资源满足后者需求、诉求,也不得脱离岗位,而后者的主要需求、诉求也并不过分——可以认为,不合理、标准畸低滞后的行业法规和规则,是引发大量过度维权事件的重要诱因。
在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即触发过度事件诱因)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也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加入到相关维权纠纷事件的调解处置之中,民航部门将过去部分航空公司私下操作的“旅客黑名单”制度给予公开化、明确化,这只能叫做鲁莽和任性。
民航局方面此次也提到了,要明确列入“旅客黑名单”的事项原由、条件认证和办理程序。这不仅再次涉及规则的制定,而且还将对旅客行为进行仲裁,但《意见》仍然没有提及要引入消协、专业律师。旅客如何在弱势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如何就主管部门、航空企业给予的错误定性给予抗辩?因错误定性而被列入“旅客黑名单”,旅客蒙受的行程耽误等损失,要怎样才能讨回一个公道?如果民航部门不能就这些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那么必然将进一步激化旅客与民航企业的服务一线发生矛盾,只不过矛盾触发点将从机场、机舱前移而已。
文/郑渝川
民航部门和航空公司有没有权力“拉黑”旅客?此前,春秋航空公司也曾被曝出,将维权旅客列入所谓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拒绝这些旅客购买本公司机票。在当时,部分赞同航空公司所为的论者认为,部分旅客过度维权,不仅使得航空公司和机场利益受到损失,也妨碍了公共秩序,使之受到“拉黑“惩罚,完全必要。还有论者举出美国等欧美国家航空公司“拉黑”旅客的规定及具体事例,强调“旅客黑名单”属于国际通行惯例,不值得大惊小怪。
不管是哪里的航空公司,设立所谓“旅客黑名单”制度,都宣称是为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如果旅客在航空运输途中作出过激举动,涉嫌危害运输安全,或者在机场区域内实施暴力及其他严重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受到惩处并“拉黑”,相信是人们可以理解接受的机制安排。但如果旅客只是就航班延误等情况向航空公司、机场作出的旅客管理,发表抗议,提出自己看法、主张时颇为激动,这是否会被界定为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继而被列入“旅客黑名单”?
在我国,民航运输法律法规及业内规则,通常由主管部门会同航空企业研究制定,未经公开听证,旅客对此并无半点话语权,也没有邀请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从旅客权益维护的角度开展合理性论证。这其中,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服务标准,航班延误等情况下应当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安排、补偿等规定,常常成为引发维权事件的由头。具体事件中,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机场工作人员、空姐面临一大批愤怒维权的旅客,前者没有权限和资源满足后者需求、诉求,也不得脱离岗位,而后者的主要需求、诉求也并不过分——可以认为,不合理、标准畸低滞后的行业法规和规则,是引发大量过度维权事件的重要诱因。
在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即触发过度事件诱因)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也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加入到相关维权纠纷事件的调解处置之中,民航部门将过去部分航空公司私下操作的“旅客黑名单”制度给予公开化、明确化,这只能叫做鲁莽和任性。
民航局方面此次也提到了,要明确列入“旅客黑名单”的事项原由、条件认证和办理程序。这不仅再次涉及规则的制定,而且还将对旅客行为进行仲裁,但《意见》仍然没有提及要引入消协、专业律师。旅客如何在弱势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如何就主管部门、航空企业给予的错误定性给予抗辩?因错误定性而被列入“旅客黑名单”,旅客蒙受的行程耽误等损失,要怎样才能讨回一个公道?如果民航部门不能就这些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那么必然将进一步激化旅客与民航企业的服务一线发生矛盾,只不过矛盾触发点将从机场、机舱前移而已。
文/郑渝川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