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为官不为”开刀需明晰权责 加强监督
有一篇文章,最近几天火爆网络。
这篇文章的标题是“习近平的一天如何度过”。作者在文章中写道:“我发现,习近平每天所要做的实在是一项‘高速运转且极费精力’的系统工程,用‘夙夜在公’形容一点都不为过。”
面对总书记的夙夜在公,不知一些基层干部是否会芒刺在背?
同样在几天前,有权威媒体发布了两则消息,一则消息是河南省处理了1398名“为官不为”的公职人员;另一则消息是海南省万宁市15名庸懒散奢贪“不干事、不担事”公职人员被立案查处。
中央领导的勤政与个别基层干部的不为,令人反思:该如何终结个别领导干部的“为官不为”?
“不作为”背后有腐败
来自河南省纪委的消息称,截至8月底,河南省在查找“为官不为”和“冷硬横推”现象过程中,共发现问题、查处案件789个,纪律处分、组织处理1398人。
今年以来,河南省专门开展“为官不为”和衙门作风专项治理,其中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组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督查1906次。在各项检查中,商丘市交通路政管理处因上班期间多数人员缺岗、迟到,包括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关保安等7名领导干部受到免职等处分。
河南省委组织部梳理认为,“为官不为”和“冷硬横推”等方面问题的具体表现包括:有的人认为监管越来越严,礼不敢收、酒不敢喝,没“油水”,做事就没有了热情;选择性干事,上面说了就“为”,下面说了就“不为”;部分领导干部事业心不强,宗旨意识淡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做“太平官”;部分公职人员办事推诿扯皮,上班时间斗地主、嗑瓜子、玩手机、逛淘宝等。
相较于河南省1398名受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为官不为”公职人员,海南省万宁市15名“不干事、不担事”干部造成的影响更恶劣、受到的处理更严厉。
据海南省纪委通报,这15名干部被查处的原因有:违规办理残疾人证领补助、违规收渔船年检费、管理失职致林区幼树被偷砍、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渔船燃油补贴被套取等。在这15名干部中,万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原副理事长蔡丁辉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港北渔政管理站原站长蔡居洪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在著名反腐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看来,个别领导干部“为官不为”,简单说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与群众对公仆的要求不符;从更深层次看,“为官不为”的背后是腐败不正之风。
任建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之所以说“为官不为”背后有腐败,是因为干部手中有或大或小的权力。个别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奉行的原则是:不给好处不作为、给了好处乱作为。
在海南省万宁市此次通报的15名干部中,就有这样的例子:中国海监万宁市大队原大队长林小亮,在担任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万宁渔港监督副监督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和滥用职权,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老问题”长期难解决
“‘为官不为’是一个老问题。”任建明认为,这一“老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一个原因是腐败不正之风的影响,一个是对公职人员的业绩考核存在困难,难以形成一套可行有效的考评机制。
“当然,中央和地方一直都很重视解决‘为官不为’问题,一些地方也有一些尝试。”任建明说。
湖北省武汉市在这方面就作出了一些尝试。2011年,武汉市掀起“治庸问责”风暴,重点对因干部“庸懒散”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导致整改不力、久拖不决的问题进行暗访。
据武汉市纪委、市治庸问责办通报,“治庸问责”3年来,武汉市共问责2735人,涉及局级干部32人,处级干部473人。对在调查处理治庸问责案件过程中,存在阻拦、压制投诉,不进行调查处理,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处理畸轻等10种情形的,武汉市还启动“二次办理”程序,由上级机关直接调查或责令重新调查,严格追究相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武汉市治庸问责办2013年就开展“二次办理”20件,问责60人,其中处级干部15人;给予纪律处分14人,组织处理46人。
武汉市“治庸问责”的力度不可谓不强,而且还形成了一套包括暗访、电子监察、电视问政在内的机制。然而,“治庸问责”在3年后似乎遇到了一些情况。
就在今年4月,武汉市治庸办作风建设组在对该市武昌区、青山区等区暗访时,发现问题还有不少。4月29日9时30分,在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后勤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正在电脑上玩“连连看”。当发现有人检查时,这名工作人员自称“临时工”。而该办公室负责人说,此人是事业编制人员,已在单位工作10年。
武汉市治庸办表示,“治庸问责”已开展三年多,机关作风向来是整治的重点,目前又出现反弹趋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认为,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增加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现在发现的一些行为只是个案,如果群众都能到政府部门里看看公务员们都在做什么,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监督激励需法治化
前不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有一段关于“为官不为”的论述: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
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有评论认为,“决定”的要求必将给行政权力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套上“法治笼头”,形成更强有力的监督和威慑。
在任建明看来,除了加强监督外,解决“为官不为”问题,还需要明晰行政权责体系。“当责任大于权力时,就会出现‘不作为’现象;当权力大于责任时,就会出现‘乱作为’现象。这种‘为官不为’心态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权责分配不清晰”。
“权限划分不清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责,很难对中央事务和地方事务进行明确的区分,同时,地方政府各层级间的职权划分不清晰现象较为严重;二是正职和副职分权不明,在现实问责机制中一般主要追究副职的责任,而正职则能顺利避免问责。”任建明说。
“建议对责任加以明细化,制定统一责任的规定或制度,从而整合行政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统一行政部门责任制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原则的规定,不单包括对行政部门责任从总体上的明示与失责的追惩,而且要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之间以及部门首长与非首长领导之间的责任,都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任建明说。
除此之外,任建明认为,还应该突出激励的作用,通过职位升迁、工资增涨等措施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干实事、干好事。另外,激励机制的施行还可以吸引一批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优秀人才到公务员队伍中,这对于解决“为官不为”也有积极作用。
任建明说,不管是监督还是激励,都需要把这些经验、机制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形成刚性的规定,这就是现在提的法治的作用。(本报记者 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