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啃老”入法彰显制度善意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6月25日《人民日报》)
政府立法禁止“啃老”,此消息一出,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联想到之前“常回家看看”也列入了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少人质疑,把回家、“啃老”这些家务事写进来,法律的“手”是不是伸得有些过长了?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子女回不回家、是否“啃老”,这些家庭内部的事的确难以用法律的准绳来衡量。比如对一些长期不回家的子女,老人即使心里埋怨,但大多也不会因此将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至于“啃老族”,在如今普遍竞争激烈、压力大的背景下,有的成年子女一时没有工作,父母心疼子女,愿意让其“啃老”,那么法律也无法禁止此类行为。
尽管禁止“啃老”、“常回家看看”这些法律条例并不能约束每个个体的行为,但笔者以为,其立法背后的善意不应被忽视。法律不仅对公民的行为有惩戒、约束作用,同时,它还有进行价值导向、教育教化的功能。在法律中明文写到“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虽无法禁止所有的“啃老”行为,但对“啃老族”无疑会形成一种威慑力,同时,也将在全社会形成倡导年轻人拒绝“啃老”、自立自强的风气。
“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尊崇孝道的民族,而当传统的伦理道德中敬老尊老的内容被写入法律,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表明传统孝道的式微。在这个有些浮躁的时代,人们忙着追逐名利,也忙得没有时间去看看年迈的父母;人们把“拼爹”当成一种值得炫耀的资本,也把“啃老”当成一种不足为奇的现象。原本天经地义的孝敬老人、陪伴老人,成了需要法律规范强制的行为,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当“啃老”、对老人“精神忽略”已然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加入关爱老人的条款,不仅是对老年人的保护,也是在全社会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
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庞大的老年群体需要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如今,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越来越多,这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制度关切,而具体的“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等条款,也势必在引导子女行为、规范公民义务上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对于立法禁止“啃老”彰显的制度善意,我们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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