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网改造须先明确责任
应当实现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于未能完成改造任务和违反相关操作规范的人,应当从严执规给予处罚,让不作为和乱作为者付出代价
大雨内涝、路面塌陷、气体泄漏爆炸,一次次事故拷问着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20多种管线,30多个职能和权属部门,依然现状不明、家底不清。如何保证城市地下“生命线”的安全畅通?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针对上述问题,开出药方(6月15日《新京报》)。
从城市看海到马路拉链,从路面塌陷到气体爆炸,马路上的风险可谓无处不在,其始作俑者当属城市看不见的良心——埋于地下的管网。然而,偌大的城市空间内,地下管网可谓九龙治水,涉及20余种管线,30多个管理部门。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短板和安全隐患,制度构建和顶层设计再度发力,可谓正逢其时。
从破解多头管理、理清模糊家底、杜绝马路拉链、扭转重建轻养,新规都为此对症下药,提出了解决的办法。较之于既有规则,新规在很多方面确有破题。不过,能否落实取决于责任是否得到明确,问责机制是否有效。若有禁项无罚责,有要求无考核,有任务无检验,做与不做,做得好与坏都一个样,那么5年内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其前景就难言乐观。
多头管理,投入巨大,这些被各级官员屡屡提及的客观困难,若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自然也就不成其为障碍。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关健在于是以此为不作为的理由,还是力求突破的动力,取决于决策者的取向。现实中,若是对官员有利的政绩工程,比如立竿见影的政绩、形象和面子工程,即使困难再多,阻力再大也可迎刃而解。但若是涉及民生问题,比如保障房建设、社会救济、劳动保障等工作,却时有停滞不前,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让机会白白错过。
规定若不能得到落实,就难免会成为摆设,甚至成为对现实的讽喻。以防止马路拉链为例,“不得随意开挖”属于明确的法律责任。1996年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与此同时,地方上的配套措施更是举不胜举,然而往往是这边新政刚出,那边就传出某处地段被反复开挖。
而以地下排水管道来说,城市看海近年来愈演愈烈,不过一些城市的新建和改造的网管,依然是遇雨则堵。究其根本,还在于政绩选项是重里子还是重面子的问题。正如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透露,在一个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城市调研时,“市长说,地下铺了管网,把几百亿埋在地下,老百姓也看不见,我怎么能干这个事儿呢!”
知其危而不为,解决责任问题当属制度构建的核心,也是其能否落实的关键。一方面,要真正改变时下的政绩考核办法,将地下管网改造工程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另一方面,应当实现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于未能完成改造任务和违反相关操作规范的人,应当从严执规给予处罚,让不作为和乱作为者付出代价。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应从重视城市的科学规划、改变以GDP为主导的政绩考核体系、拆迁和重建决策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等方面入手,特别要注重建立健全审批和监督机制及质量问责机制,以此倒逼各项制度的落实。(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