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频道 > 杂谈 > 正文

“同命同价”常态化需法律制度跟进

2014-06-10 09:25:00 来源:广州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评论投稿邮箱:pinglun@sdnews.com.cn

  “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长期被诟病。浙江德清县作为该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实现。

  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要为无价的生命“推定”出一套有价的计算方法来,以人均收入作为计算依据是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但我国的人均收入却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概念,数额可相差数倍。因此,才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的出现。

  城镇与农村是根植于我国户籍制度的两个概念。“同命同价”为何首先在德清县实现?不是因为拥有较高的行政级别,也不是拥有更大的立法权,而是因为德清试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不同户籍间的鸿沟得以填平。而根据当地印发的相关规定,“同命同价”被限定为必须是德清户籍,并已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一规定既让人感到欣慰,又带给人遗憾。欣慰的是“同命同价”这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道理得以实现,遗憾的是只在小小一个德清县有条件地实现。星星之火,应尽快燎原。

  死亡面前人人平等,这种自然层面上的平等,也应该与法律层面上的平等、制度层面上的平等相匹配,但现实却因为一本薄薄的户口本而产生了扭曲。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应当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同命同价”。尽管近年来重大事故赔偿“同命同价”已越来越多,但这往往是舆论压力等非制度化的因素起作用,根本性的法律修订亟待破冰。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这一规定仍留有限定范围,“可以”而非“必须”的措辞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自由裁量空间,“相同数额”如何计算还未有统一标准,仍有完善空间。

  而从制度层面上看,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才是根本解决办法。“同命不同价”仅是户籍制度造成的多种不合理现象其中一种,与户口关联的还有社保待遇、教育资源、就业门槛等多个方面。尽管户籍制度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必须尽快改革。在适当领域打破户口限制,“同命不同价”等不合理现象自然失去了存在土壤,国民待遇抛开户口因素而趋向平等也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