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困难岂能成吃空饷借口
家庭困难,当然值得同情,但这种同情,无疑不能成为违规兼职的借口,更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家庭困难和违规兼职原本是完全不相干、不容混为一谈的两码事
有网友反映,陕西米脂县水资源管理办王某吃空饷十余年,还在县里的联通公司兼职,领双份工资。米脂县纪委以“长期在外兼职、从事第二职业”,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县水资源管理办一位负责人表示,“多年来,单位安排的工作,王某均能顺利完成,只是偶尔会提前下班”,“王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家庭情况困难,所以才利用其他时间赚取外快”。
虽然当地也强调了“长期在外兼职”的违规性质,并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这样一个所谓的严重警告处分,无疑是罚不当其过,显得十分轻描淡写,并无多少严重可言。一方面,国家公务人员违规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不止违反党纪,也违反国法;而依据后者,对于这种行为的处分,也不应仅是严重警告。因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网友举报的吃空饷问题,王某长期在外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也势必会同时涉及另一个严重的违规问题,即旷工问题,而这显然不是一句“偶尔会提前下班”就能遮掩过去的。既然长期在外兼职并领双份工资,怎么可能只是“偶尔提前下班”?依据公务员法,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这意味着,即便只是“偶尔提前下班”,如果累计超过一定期限,也应予以辞退。
在这种背景下,当地依然仅仅只给予王某一个轻描淡写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在很大程度上显然是考虑了其所在单位强调的“王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家庭情况困难”因素。如果王某真是家庭困难,当然值得同情,但这种同情,无疑不能成为违规兼职的借口,更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道理很简单,家庭困难和违规兼职原本是完全不相干、不容混为一谈的两码事,一个是社会福利救助问题,一个则是基本的公职岗位规范问题,如果我们承认公职机构绝非解决家庭困难的福利院、公职岗位也绝非可以供养兼职人员的闲差的话,那么显然就决不能允许以牺牲后者的方式来成全前者。
再者,如果王某确实想通过兼职来解决自己的家庭困难,并且自己也确实具备这种同时从事多份职业的工作能力,那么,王某其实也并非完全没有两全之计,即辞去公职,以彻底下海的方式到市场中去兼职。须知,不允许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主要是对公职岗位的特殊要求,而在一般市场化的用人单位,只要个人能力精力足以胜任,并没有这种不得兼职的绝对禁令。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王某,如果一面不愿彻底辞职下海,一面又要以家庭困难为由从事第二职业,而且相关管理部门也对此网开一面,那么,公职岗位事实上在无形中还是被当成了一种养闲人的福利性闲差。而这显然不仅有违“不得兼职”公职规范,也悖谬于公职岗位公共服务的基本性质;不仅无益于确保“政府要过紧日子”,实际上最终也不可能解决公职人员的家庭困难。(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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