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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文龙: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应该扩大

2014-04-07 16:17:00 来源:荆楚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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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是清明节,武汉江夏区郑店街青莲庵村46岁的吴珍桂心如刀绞,幸福山公墓上一座新墓上贴着她独子的照片,儿子黄康的生命永远定格在18岁。不过让这位妈妈难以接受的是,去年7月16日,儿子黄康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后,并未获批见义勇为。(4月6日《武汉晚报》)

  根据《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虽然2006年修订的补充法规中,武汉市将下水救人也列入进来,但新闻中提到的黄康救落水同伴,这只是尽到了施救的义务,不属于见义勇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黄康下水施救落水的同伴的确不在见义勇为的范畴,可从一般人的情感来讲,黄康的举动应该受到褒奖,获得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这是应该的,因为危急时刻,黄康下水施救落水的同伴,还献出了年轻的生命,难道不该得到这个荣誉吗?

  不过有些时候在现实因素的条件下,情感不得不服从法律。或许正如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所说,黄康的行为不在见义勇为的范围,可以从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等方面按相关标准申报其他荣誉,这没什么不可,关键有一点不能让人理解的则是,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为何不能进一步扩大?施救陌生人算见义勇为,而施救落水的同伴还献出了年轻的生命这为何不能算作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早该进一步扩大,早在2012年河南省人大代表蔡德龙就曾指出,义务救火、溺水救助等都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并且此建议得到广大代表们的广泛认同,包括武汉市也曾于2006年将下水救人列入见义勇为的范畴,但为何实际操作起来却如此困难重重?甚至还将见义勇为分为施救陌生人和同伴之别?

  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见义勇为的认定范畴应该进一步扩大,不管施救的陌生人还是同伴,都应该将施救者列入见义勇为的范畴,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权益保护的力度,否则再碰见落水者,谁还下水救人?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不利于保护施救者。

  作者:翟文龙

责任编辑: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