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黄灯成为法律之下的“阑尾”
被誉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一年多时间。有观点认为,闯黄灯罚6分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日前,公安部通报称,目前已经启动有关修订“道交法”的程序。
实施严厉的制度来确保出行安全,在这一点上,有关部门的规定没有错。但是,把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就如同剥夺了黄灯的权利一样,使其成了“占着茅坑不拉屎”的家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持续闪烁的黄灯属于闪光警示信号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此类信号灯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车辆和行人,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这也就意味着,黄灯的职责就是“警示”,是告诉大家红灯的时间马上到了,大家要注意了。同时还规定,黄灯信号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
但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这无疑剥夺了黄灯的本来作用。在这种处罚中,如何才能给抢黄灯和闯黄灯一个明确的界限?假如汽车离停止线只有0.5米了,此时突然亮起了黄灯,有谁能刹得住车?再说,猛然的刹车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险。
当然,对于民众的质疑,有关部门已经表态,正在准备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也充分证明,已经于2013年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违法律。接下来,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既然法规和法律抵触了,为什么还能大摇大摆地实施了一年多?即使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是合理的,是安全的需要,那是不是也需要等到有关法律修订之后再实施呢?
其实,令人纠结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法律修订之后,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的话,那么,还有必要留着黄灯吗?它的警示作用已经被剥夺了,是不是也就可以光荣地“下岗”了?否则,它的存在就显得有点不伦不类了,如同我们身上那个没啥作用、却有可能因为发炎带来灾难的阑尾。(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