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网购后悔权,无法不足以自行
从3月15日起,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会得到法律的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除了天猫、京东、苏宁易购B2C电商平台之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淘宝等C2C电商平台。(3月14日《京华时报》)
终于等到3月15日,网购后悔权将成为现实。早在征求意见之时,“后悔权”便成为“新消法”的最大看点,如今为了确保“后悔权”,国家工商总局又为其上了另一道保险——《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从宏观层面的法律规范上,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不过这“后悔权”能有多大“适用范围”,仍有待观察,毕竟,无法不足以自行。
一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怎么算?这个“七日内”到底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如果碰上别人代收的情况,退货期限又怎么算?虽然各地均有相关解释,但在“新消法”中并没有具体提及,如无统一规范,必然会增添消费者的烦恼,而商家也会借题发挥,以“时间过期”为“不予退货”的挡箭牌。这或将产生更多网购纠纷,那对本人签收和代收货物,的确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设置严格的操作约定。
二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运费怎么算?按着“新消法”的解释,无理由退货是买家承担费用,这便有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是质量问题,是“有理由退货”,是不是就是卖家承担费用?二是如果买的是大件,如家具、建材等家居产品,其运费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因为色差等问题就“无理由退货”,其巨额费用谁来承担?买卖双方一旦牵涉到经济利益时,难免会产生纷争,此时,法律规定的“细致入微”,便应成为必须之举。
三者,虽然“新消法”确保了后悔权,但也有例外,如“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属于7天退货范围”。此外还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这里面便有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网购所谓的“约定”,大多不过是卖家的单方面告示罢了,这些虽有霸王条款之嫌,但买家却很无力。本来,给后悔权开口子是一种理性之举,是为了给买卖双方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氛围,那后续的监管机制必须跟上,不然便会诞生更多的不公平不公正。
尽管“新消法”有诸多亮点,如消费者无需再自己举证,维权路的确畅通许多,但还存在一个成本核算的问题。众所周知,维权需要付出代价,包括金钱和时间的代价,此外还有一个维权收益的问题,如果成本比收益高,选择维权的人便会很少。客观来说,“新消法”规定的3倍赔偿看起来不错,但如今网购的多是小件物品,这也意味着较真去维权的人,或许不会太多。换言之,如果真要呵护好“后悔权”,便不应让消费者自己去维权,而应在一开始的制度设置上,就要尽可能地去完善。对于上面存在的种种争议,也应及时作出统一的解释说明,如此,“后悔权”才能更好地照进现实,不会再沦为纸上谈兵。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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