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支持“打假”要与立法意图一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提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对于“知假买假”,向来各地法院的态度,各有不同,有支持其诉求的,也有直接以其“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法”而驳回的。但无论是民间还是司法界,对专业打假行为的认识,都大多停留在“动机论”阶段,甚至激进者称其敲诈勒索。
前段时间,最高法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对购买者对部分商品“知假买假”主张权利进行支持,无疑从统一司法口径上打开了一道关口,对“动机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而现在又以发布案例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适用进行强调,已经在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统一摒弃了“动机论”,司法真正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取得了一致。
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显而易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在法条上虽有不足,但也基本考虑到了各方面情况。事实上,将“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本就没有法律依据。而将“职业打假人”作为司法过程中的“单一主体”,更是个别基层法院在司法中的臆造。在法律中,并无“职业打假人”这一法律身份,作为消费者监督的一种特殊人群,仍然属于消费者范畴,而非独立法律身份。以其“不是消费者”进行排除,对动机的考量显然超越了事实本身。
在不支持“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主张权利的论点中,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即消费者和生产销售者之间,法律不能“偏向某一方”。这种论点一方面固然也是“动机论”作祟,而另一方面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认识不到位。从法律的平衡角度来说,立法时要考虑双方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力量对比,消法是用法律的形式倾向于消费者,以抵消双方的实际力量对比,通过法律产生真正的平衡,这才是法律平衡的基本思想所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其制定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终极目标是因法律的规范实现无假冒伪劣商品。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注重立法的目的所在。“知假买假”甚至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在法律上应当归属于消费者监督的一种方式,只是这种属于主动监督,而非被动补救。因此有“动机”的讨论,摒弃对相关法律过程中的“动机论”,对这种主动监督行为进行支持,有利于实现消法等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减少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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