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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浪费入罪须首先解决体制问题

2013-12-19 15:10: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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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后,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网络调查,93.7%受访者都认为这项规定很有必要,91%的受访者认为,中央对公款浪费的治理,有助于社会各界关注自身的浪费问题。部分学者指出,要想把反对公款浪费的规定落到实处,必须加大惩罚的力度,刑法中应当增加惩治浪费的罪名,让那些浪费公款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这说明公众对公款浪费深恶痛绝。但是,这项改革毕竟是党政机关自身的改革,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还需拭目以待。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把行政主导变为人大主导,由人大制定各项改革措施,依法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事。

  至于是否要修改刑法,在笔者看来,制定“挥霍浪费罪”目前还存在诸多障碍。首先,挥霍浪费是一个道德和政治上的概念,要将其变成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必须明确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细化我国的财政预算报告。当前我国党政机关的工作职责体现在中央的“三定方案”之中,究竟何种行为属于挥霍浪费行为,在法律上很难作出严格界定。现在我国公共财政预算采用的是概括罗列形式,财政预算科目与具体的采购商品之间不是直接对应关系,因此,要想确定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挥霍浪费行为,首先面临预算法的障碍。如果不制定党政机关部门法,以进一步明确财政预算报告的内容,那么,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挥霍浪费的问题难度很大。

  其次,当前我国党政机关的开支,既包括公务开支,也包括发展性开支。换句话说,在我国的公共财政预算中,既包括基本的公务开支预算,也包括转移支付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本来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尽管中央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明确规定专款专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地方经济发展问题,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公务开支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比如,中央政府为了支持地方水利建设,拨出专款解决地方水利系统的交通工具问题,而中央政府拨付专款购买的交通工具,就会自然而然地变成地方水利系统公务用车。因此,在没有解决财政转移支付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挥霍浪费罪”则很难界定。

  总之,加大对挥霍浪费行为的惩罚力度是必要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只有首先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加快财政预算管理和党政机关法制建设步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乔新生/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