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迩晓:纪念开罗宣言维护国际法理

2013-12-01 16:26:00 来源:京华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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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是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纪念日。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聚会开罗签署开罗宣言。宣言中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等岛屿归还中国。

  《开罗宣言》既是此后处置日本侵略者的波茨坦公告、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的发端,也是二战期间同盟国之间产生的大西洋宪章、德黑兰宣言、雅尔塔协定、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这些历史性国际文件构成了战后国际体系,决定了亚太地区从历史认知到领土归属的国际法理性。

  然而,历史给出的确凿定义令一些人如芒刺在背。近年来,日本右翼势力不断有人试图翻案,通过对历史的篡改曲解为其不当诉求寻找依据。有日本右翼学者声称,日本并未在开罗宣言上签字,因此开罗宣言不具备法律效力;甚至出现了没有开罗宣言这项文件,或有开罗宣言但没有文件原件,有原件也未经时任美英中领导人签署等说法。

  厘清历史,还原真相,是尊重历史的必然,也是今人的责任。从证据链看,开罗宣言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并收编于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和美国法规大全当中,中国原件寄放于台北故宫博物院,英国原件可经英国政府文书局等渠道提供。而开罗宣言的议定过程表明,无论是否有领导人签署,都已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款,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

  从法律依据看,日本于1945年9月2日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公告各项规定。而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文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吾人所决定的其他小岛。”1972年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以及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次确认了波茨坦公告的有效性,并被中日两国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

  对于开罗宣言的刻意抹杀,折射了日本一些人的历史功利主义,以及实现其不当诉求的危险方式。危险在于,不仅试图维持钓鱼岛的非法主张,也试图形成一整套对战后国际秩序的非法概念,以此颠覆国际法理性。这不仅对中日关系形成了挑战,也对国际社会形成了潜在挑战。

  美国以及个别南海声索国必须认真看到其中的危险,以曲解历史的方式谋求短期地缘政治利益,最终可能反噬自身。维护开罗宣言的历史正当性,就是维护国际法理性。坚守这一底线,亚太秩序才能避免坍塌风险。

责任编辑: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