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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外包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2013-08-25 18:17: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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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社评

  一些地方虽然执行交通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但交通违法罚款按一定比例返还到交通执法部门,成为部门公务员和编外人员的奖金、福利的主要来源。“电子眼”外包给企业之后,企业加入进来参与“多罚款、多返还(分成)”的游戏,强化了以罚代管、为罚而罚的逐利导向,使“执法创收”、“罚款经济”成为尾大不掉的潜规则。

  据新华社报道,近年来,一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企业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财政不足、警力不足常常被当做“电子眼”外包的理由,但无论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需要从中赚取利润的事实。在公共执法部门的默许甚至积极推动下,“电子眼”将本来的公益性管理,部分变成了执法者与群众的直接利益博弈。

  交通“电子眼”是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其抓拍、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作为交通处罚的直接证据。与现场执法相比,“电子眼”具有节约人力成本、记录准确和调取方便的特点,因此在越来越多的城市、道路上广泛使用。按照正常程序,交通执法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设备厂商那里采购来“电子眼”,然后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从相关企业那里购买“电子眼”的安装、运营、维护等服务,服务费用根据业务量多少决定,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电子眼”的记录和相关企业提供的服务,都是交通执法部门的辅助性工具,而不是交通执法本身,对交通违法记录的提取、认定以及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交通执法的范畴,必须由交通执法部门来完成,而不能外包给没有执法权的企业和其他机构。

  然而,一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外包的不只是“电子眼”的安装、维护等业务,有的还包括“电子眼”的日常运营管理,甚至包括对交通违法记录的提取、认定,一定程度上“分包”了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权。作为回报,交通执法部门允许企业在交通违法罚款中按比例分成,如四川一家私营企业以BOT模式承包成都市的“电子眼”,每年从交通违法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提成比例高达39%。企业深度介入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并按比例提取交通违法罚款收入,决定了企业必然存在“多罚款、多分成”的强烈动机,而一旦具有这样的动机,企业就完全可能通过对“电子眼”进行技术调控,甚至以隐蔽拍摄、超低限速、调整调速器等手段,故意设置技术上的“陷阱”,尽可能多地记录、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增加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数量,以从中提取更多的分成收入。

  “电子眼”外包企业为获得更多罚款分成收入,不惜通过技术手段“增加”交通违法行为和违法罚款,这与一些地方交通执法部门的“陷阱执法”、以罚代管如出一辙。一些地方虽然执行交通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但交通执法部门与财政部门约定,交通违法罚款按一定比例返还到交通执法部门,成为部门公务员和编外人员的奖金、福利的主要来源。在“多罚款、多返还”政策主导下,有的交通执法部门甚至明确向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交警为完成指标,想方设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多罚重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之后,企业加入进来参与“多罚款、多返还(分成)”的游戏,强化了以罚代管、为罚而罚的逐利导向,使“执法创收”、“罚款经济”成为尾大不掉的潜规则。

  “电子眼”外包企业从交通罚款中提取分成,是交通执法部门从交通罚款中获得返还的同构与翻版,两者都于理不通且于法不容。为遏制、清除交通执法部门“多罚款、多返还”以及“电子眼”外包企业“多罚款、多分成”,必须改革非税收入分成制度,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由财政向交通执法部门提供足额的经费保障,严禁一切形式的罚款返还、罚款分成措施;同时建立和完善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标准,以完备、严厉的究责惩处机制,对交通执法行为施以严格约束。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