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高温津贴岂能靠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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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宁8月11日电(记者汪军 钟泉盛)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和地区气温逐年达到“历史新高”,为保障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应措施。
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了《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而实际情况是,一些高温作业者没有很好地甚至没有享受到这一待遇。据了解,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这样的建议:没有得到保护的高温作业者可到劳动审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或者将情况反映给工会组织,由工会发挥集体谈判优势,向用人单位提出相应的要求。
明文规定岂能当做“一纸空文”?高温津贴标准应该实实在在执行,如果存在不发放的情况,应该当做违规违纪处理,而不能靠高温作业者自行申诉。
一些没有得到高温津贴的高温作业者自身没有维权意识,导致自己利益受到损害。一些用人单位就此打起擦边球,不付给高温津贴。要真正保护高温作业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依靠有关职能部门的强势保护,将高温津贴发放置于硬性和有效的监管之下。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对高温津贴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主动担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确保高温作业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责任编辑: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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