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应给草根组织一个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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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正在讨论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二审稿规定,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对此,正参与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紧急发出公开信,认为该条款有“倒退”之嫌,呼吁委员慎重考虑《环保法》草案相关条款。(6月28日 《新京报》)
根据我国社团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官办社团组织才能使用“联合会”字样的名字,而官办机构如地方环保局,只能在当地注册一家官办社团组织,当然也可以选用其他名字。但不管怎么说,“环保联合会”属于真真切切的官办机构,让“环保联合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等于是让他们“一个人去战斗”。
其实,《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只给“环保联合会”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名分”,显然是不合适的。通过立法给予“环保联合会”诉讼的垄断地位,相当于让这个组织具有了特殊的公权,如果相关监督跟不上的话,极有可能会导致权力腐败,致使“环保联合会”与地方政府部门或排污大户“合穿一条裤子”。同时,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面广量大,形势非常严峻,仅靠“环保联合会”一家的力量,绝对是独木难支,难以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之重任。更何况,据熟悉公益诉讼的环保人士表示,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地方上的“环保联合会”曾经做过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能够让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代表社会和公众的利益,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以保护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同时,通过公益诉讼去促进公民个人环境意识的觉醒。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多听听来自民间的声音,来自草根的声音,否则,受损的只能是国家利益、民众利益以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请给草根组织一个“名分”吧,在政府的有效引导下,他们在环境公益诉讼上做得不会比官办机构差!(钱桂林)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