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解了“不撤销隐瞒患癌史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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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坦白、信任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如果婚后意外得知对方隐瞒病史,这样的婚姻你能接受吗?《民法典》实施以来,已出现不少因隐瞒病史而撤销婚姻的案例。近日,“丈夫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话题又引起网友讨论:甲状腺癌属于重大疾病吗?伴侣婚前隐瞒甲状腺癌病史,该怎么办?
据报道,江苏南通女子小张和丈夫恋爱一年后结婚,婚后意外发现他在服药。丈夫坦白曾患甲状腺癌,现已治愈,不影响生活生育。小张认为他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不予撤销婚姻。
这类案例很容易引发误解误读。对于这名隐瞒患癌史的丈夫而言,既然法院都不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似乎表明他隐瞒患癌史的做法并无不当。对于社会而言,既然隐瞒患癌史都能让婚姻延续下去,那么,将来患病一方尽管隐瞒就行,只要不属法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对方想离婚可没那么容易。然而,这样的理解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
法律是严谨的,不应当留下丝毫含糊的空间。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法院参照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婚前应当进行医学检查的有三类疾病,分别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但甲状腺癌不属此列。参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也不属于恶性肿瘤。法律如此判决合法而合理,这个判决结果应该得到原告的尊重。
不过,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违法只不过是一个最低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上还有道德,道德对人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意味着,即使这名丈夫的行为不违法,但也可能违反了基本的道德标准。当对方并没有表示要放弃知情权,而自己刻意隐瞒时,至少可以说明,这名丈夫诚信有亏,道德方面是存在很大问题的,甚至突破了道德底线。婚姻以互信为基础,不讲诚信、不尊重对方,即使法律上不能撤销婚姻,道德这一关也是过不去的。
夫妻一方不诚实,容易导致感情破裂,不诚实和感情破裂,又都属于离婚的常见理由。这名妻子可以更换一个理由,选择与丈夫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用这种方式,给婚姻中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以教训,并可避免类似案件被误解误读,使人误以为夫妻一方隐瞒在理、受到欺骗一方却没办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尊严。(文/时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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