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职工怀孕就炒人 企业岂能如此甩包袱
“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工人日报》报道,广东珠海一家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近日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据了解,此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这一案例的缘由是女工钟玲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公司开除,是侵权纠纷还是劳动纠纷成为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钟玲未经仲裁在本案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赔偿属于程序错误。”法院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这就说到“平等就业权”问题。
对于年满40岁的钟玲来说,怀孕原本是一件好事,然而,她却被企业视为“包袱”和“累赘”,千方百计要予以辞退。生硬冰冷、急不可耐的“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炒”,见证了女性在平等就业一事上的权利短板。
近年来,因为缺少“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一怀孕就让走人”的处理并不鲜见。类似案例一般按照“劳动争议”或“工资待遇”等劳资纠纷,由被侵权人向政府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或有异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较之下,按照侵权直接诉讼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更大。比如拿赔偿来说,劳动争议的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而以侵权来起诉的话,则包括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为此,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一个注重利益变现的时代里,在一些企业看来,女职工“怀的是自己的孕,不是全公司的孕”,让企业为女职工怀孕承担成本,对企业太不公平。这种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女职工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私事,也有助于调整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创造人口红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因此,女性生育权利和平等就业权理应得到特殊保障。
当然,为女职工特别是刚入职不久的女职工怀孕承担一定的成本,对企业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成本可能带来不小的压力。辞退怀孕女职工,有的企业是因为“缺钱”,有的企业则是明知故犯,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就遵守,规则约束和妨碍自己了就去破坏;更有甚者,认为守规则是迂腐、笨拙和胆小的表现,绕过规则得了好处才显得灵活、有本事、有能力。“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炒”对怀孕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是一种破坏平等就业权的失范行为,显然需要法律秀出肌肉和牙齿。
对于明目张胆或者变相辞退怀孕期女职工的做法,要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守卫女职工的权利与尊严。不论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还是延长男性陪护假,抑或以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来弥补企业在女职工生育上的“亏损”,只有实现生育成本由全社会共担,减轻企业的压力,女性享受平等就业权才会更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