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默认搭售为何有禁不止
近来,民航局发布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相关文件中称,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在本规定中明确规范承运人及航空销售代理人禁止默认搭售行为的要求,以保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受侵犯。(8月6日 红星新闻)
事实上,机票销售类企业的“默认搭售”行为,早在2017年8月就被民航局发规范明令禁止。当时,民航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规定,在销售机票时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机票以外的服务产品。紧接着,2018年1月,《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作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如果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违反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站在法律的视角来审视,机票“默认搭售”行为涉嫌多重违法,属于一种强制消费,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今年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在线机票销售中常见的附加产品搭售进行了限制,规定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尽管法律对“默认搭售”定性为违法,规定得明明白白,民航部门处罚标准也异常严厉,但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部分航线机票仍有搭售产品,比如,套餐中的产品主要为酒店券、打车券或接送券等,价值在40元到50元之间,这意味着,禁止机票默认搭售,变得有名无实。
究其原因,一方面消费者维权取证难。倘若旅客在买票时发现存在默认勾选,自然不会“上当”;如果没发现直接掉入“陷阱”,事后再回头取证将比较困难。即使拿到了相同的数据,也很难证明,到底是旅客主动勾选的,还是被“默认搭售”坑了。
与此同时,无论是前两年的征求意见稿,还是最近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虽明确了禁止搭售,却没有细化“搭售”的具体认定标准,这不仅让销售平台难以得到应有的处罚,也会让执法者无“法”适从。
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民航部门在去年就规定了最高3万元的处罚标准,让乘客非常期待这项公共政策落地,但令人不解的是,至今没有看到有被处罚的案例。
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必要从取证、细化“搭售”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严格惩罚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并动真格处罚违法者,惟此,禁止机票默认搭售,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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