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消费公益诉讼开创更多先河
时隔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雷沃重工)案近日有了结果。这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7月29日《法制日报》)。
自消费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公众对此寄予厚望。近年来,从中消协到部分地方消协,陆续以相关法律条款为依据,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获得舆论普遍肯定。
而中消协针对雷沃重工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虽然过程曲折,但结果圆满——不仅中消协所提的6项诉求得到满足,很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而且这一案件所开创的多个先河,也为今后地方消协和其他法院处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此案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缩短了诉讼时限,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此案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
即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第4项诉求是,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欺诈行为,这一诉求达成后,这一确认将成为消费者进行个体维权的依据,消费者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提起惩罚性赔偿,相比过去大大方便了个体维权。
在今后消费公益诉讼中,其他消协组织也要敢于提起确认之诉,如果这种诉求达成,除了方便消费者个体维权外,对违法侵权企业也是一种震慑,因为确认之诉可能会让企业付出更多违法成本,那么,企业在侵权之前就要好好掂量掂量。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起步较晚,司法实践案例比较少,目前普遍面临诉讼缺乏经验、调查取证难、耗时比较长等问题,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急需更多具有开创意义的司法探索,来填补诉讼方面的诸多空白,同时,也要推进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如此,才能积累经验,为未来消费公益诉讼更好地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令人欣喜是,近年来围绕消费公益诉讼出现的“全国首次”越来越多,比如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首次获得惩罚性赔偿,以及发起全国首起未成年人消费公益诉讼等,都拓展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内涵,让更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希望中消协再接再厉,在全国消协系统就消费公益诉讼继续扮演“领头羊”的角色,充分利用法律授权,多从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多探索过去未曾触碰的领域。同时,也需要更多地方消协积极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与司法机关一起围绕消费公益诉讼探索更多路径,这既是民之需要,也是国之需要。
- 公益诉讼需具备“法治任性”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