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教育惩戒权”并非鼓励体罚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新华社7月10日)
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确教师惩戒权”,很多人便认为这是“允许适度体罚”的信号,其实是一种误读。
一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都有“禁止体罚”的明文规定,部门文件不可能与法律相悖;二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也表示,虽然提出惩戒权是针对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意思不难理解:为了对学生负起责任,教师必须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但体罚仍然是不允许的。那么问题来了,不体罚,如何有效惩戒呢?从多年实践证明,在法律规定不清晰、部分家长不理解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因素的影响下,很多教师早已放弃了自己的惩戒权,最终利益受损的其实正是那些“有必要接受惩戒”的孩子。进一步说,即使放开体罚,恐怕也没有多少教师愿意在这方面进行探索了。
“教育”本就包含两个方面,除了教授和引领,对行为进行规范亦不可或缺。遗憾的是,在禁止体罚之后,一味提倡赏识教育,强调循循善诱、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事实上让不少“熊孩子”对规则缺乏敬畏,无形中增加了管教的难度,甚至是让教师在无奈中放弃了他们。教育的形式当然是多样化的,可离开了惩戒这一手段,难度和效率便会几何级提升,加上缺乏动力,部分老师看似不负责任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何谓适当的惩戒,关键在度的掌握。体罚是以故意施加疼痛来逼迫其改正错误,自然很容易对学生的身心产生伤害,所以并不值得提倡。然而,既然是惩戒,一定要让对象感到“不适”,否则就不会有效,所以,教育惩戒的方式方法就十分重要了。譬如,日本就有类似的规定:让学生饿肚子不回家是体罚,学生犯错罚扫地是惩戒。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的规定中也能看到,即使允许体罚,也要遵守以下规定:家长同意;不在公开场合进行;有第三人在场作证;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及身体状况;以标准形式进行,如使用的工具、击打的部位和次数等,以免产生严重后果。凡此种种,都是在保证惩戒效果的同时,尽可能规避负面后果。
如此来看,除了口头批评之外,通报批评、写检查、给处分,以及取消部分权利、到指定教室自习、罚做劳动和抄写作业等方式,都属于教育惩戒可以考虑的范围。此外,教师的惩戒除了要有法律和文件“撑腰”,更离不开家长的支持。“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适度惩戒既关系到师道尊严,本质上也有利于学生,这也是家校合作必须要达成的共识。
教育学家马卡连科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让师者真正尽到义务,就必须让这项权利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即惩戒权的实施范围、程度和形式究竟是什么。因此,下一步实施细则的推出,值得期待。
文/宋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