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人治村”非正道,德法结合乃上策
面对难缠的人和事,为了促进村里发展,有的村干部不得不采取一些狠招,恩威并施;有的村干部为了达到目的,明知违法违规,还是不择手段,采取打折腿、点燃车等暴力方式。威胁,恐吓,逼迫,甚至暴力,狠人用狠招,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并不鲜见,这凸显了乡村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的现实难题。(2月14日半月谈网)
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利益复杂的村庄,一旦正常途径、正当办法“走不通”“搞不定”,村干部可能诉诸“狠”字,对一些特殊对象采取狠招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狠人治村”的结果可想而知,前些年一些地方农村发生的不和谐事件就是最好的说明。
俗话说,事出必有因。从表面上看,“狠人治村”出于无奈,对一些村干部而言,似乎显得是那么合情合理,甚至还美其名曰是为了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但其实不然,“狠人治村”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一些村干部的法治意识淡薄,群众工作本领欠缺,基层治理能力缺乏。而那些所谓的“走不通”“搞不定”等只是遮掩自己作风粗暴、方法简单、能力低下的借口。“狠人治村”尽管有时能吹糠见米,但是由于其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渐行渐远,久而久之势必伤害干群关系,影响当地的改革发展。倘若这样的治理方式日积月累,在上行下效中甚至会加剧一个地方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给地方基层治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当然,我们在看到“狠人治村”潜在危害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农村在发展和治理过程中,诸多矛盾问题的存在。受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影响,农户思想工作难做也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找到村社治理的好办法,在笔者看来,“狠人治村”不应是农村基层治理的正确打开方式,以德法结合治村才是上策。
“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治国尚且如此,农村基层治理也应是一个道理。因此,在农村基层治理过程中,既要兼顾集体利益,也要极力维护好村民个体的合法权益,让村民在推进改革发展中得到真真切切的实惠,以获得感、幸福感的提升,增强村民对乡村基层组织的归属感和科学治理的认同感。正所谓,“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毕竟发展才是硬道理。
“治国之道,爱民而已。”德治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文化,其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也不可小嘘。如果我们的农村基层干部都能从道德上做表率,把群众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处处维护村民权益,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以自己的言行感召村民,获得村民的认可和支持,岂不使农村基层治理变得水到渠成。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宪法明确了村民自治的农村治理方式,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因此,在农村基层治理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唯有如此,才能切实防止村官变异为村霸,才能让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依法公平的维护。
文/邓尤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