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智为”入法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11月23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95年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中,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时,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
江苏省新修订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地方法规,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时,将原先的“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可以说,是对见义勇为者个体生命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以尽量减少一些无谓的流血和牺牲。笔者认为,江苏省与时俱进立法鼓励和倡导“见义智为”,真正体现了社会的法治进步。
“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仅一字之差,但两者之间的定义和引导意义,却有着天壤之别。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光有“勇”,就有可能造成流血或牺牲,比如对落水人员的紧急施救,如果见义勇为者自己根本就不会游泳,却贸然跳入水中进行施救,不仅很难救助落水人员,甚至还会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这样有勇无谋的见义勇为行为,其精神当然值得肯定,但其“不顾个人安危”的行为却不值得鼓励。特别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更不应该鼓励和引导他们超越自我的救助能力去见义勇为。否则,过度地宣扬见义勇为事迹中的“不顾个人安危”,将引发负面社会效应,“误导”一些见义勇为者因盲目施救而造成人间悲剧。
因此,见义勇为既要有勇,还要有谋,也就是“见义智为”,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流血和牺牲。江苏省在新修订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地方法规中,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让法规更符合人性化,不仅是对见义勇为者宝贵生命的敬畏和保护,也体现了社会的法治进步。其实,将“见义智为”入法,并不否定“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行为,当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正在遭受重大威胁的关键时刻,需要有人能站出来牺牲个人的利益甚至生命来见义勇为,以便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此时人人都考虑个人的利益得失和生命安全,将无一人见义勇为,只会延误时机,造成更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见义智为”与“见义勇为”之间并不矛盾,立法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不是提倡民众“见死不救”,而是提醒和引导见义勇为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时千万不要盲目、冲动,或给施救行动“添乱”,不要去做超越自身救助能力的行为,可以选择使用救助工具、呼叫附近有能力的人施救、报警求助等方式,给陷入危险境地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从而避免自己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的无效施救,尽可能减少无谓的流血和牺牲。
见义勇为需要勇气,更需要智谋。江苏省立法鼓励“见义智为”,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文/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