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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道德观念是女性权益的“隐形杀手”

2018-11-27 09:04:00 来源:红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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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成都一女子董芳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如愿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要给双方冷静期。(11月25日《新京报》)

  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都不免让人心头一振,特别是当天正值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是一个经过近40年的斗争才争取来的保障女性权益的节日: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惨遭杀害,为了纪念此事,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一概念进一步明确定义;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在联合国大会上举行了以反对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全球电视会议,同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建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而在我国,显然消除家庭暴力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对2017年度140万起离婚纠纷案做了统计),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在全国离婚纠纷涉及家暴的一审审结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这些冰冷的数据背后是一个庞大的受害群体,而家暴行为如此猖狂,很大原因是传统观念在作祟。

  一方面,法官从传统道德出发,设置了一个具有争议性的“冷静期”,殊不知在有些情况下它反而延长了受害人的痛苦期。在上述案件中,受理此事的法官表示“离婚案件原则上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是不准离的,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正是这样的传统观念,加剧了受害者的绝望,有时候会酿成更大的悲剧。连法律工作者都存在着这种荒谬的思想,更不要说像邻居、家人这样的旁观者,所有这些外界因素都在助推家暴者进一步猖狂。

  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的隐忍不发,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默默承受。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了两年多,但多数人法律意识保护薄弱,不愿寻求帮助。以南京为例,2017年3月至11月中旬,一共有5746起公安报案提到了“家暴”,其中有2211件被定性为家暴事件,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只有50件。这就意味着,即使法律也救不了那些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受害者们。

  传统的思维陋习不改,法律只能是一部空壳。正因为如此,为了更好地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首先就要从观念上治理,改变偏见,加大对女性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同时法律工作者也应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地将所有家暴离婚案都设置一个“冷静期”。正如此案中的受害人所言:“家暴不是家务事,是人权被侵华,是一个人的健康安全乃至生命这些最基本的需求被侵害,我相信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这些法律法条会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完善。”

  有人说,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折射着一个社会的温度。当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人如果都能无所忌惮、开诚布公地说出来,并且还有大多数人为他们辩护,还有法律为他们做兜底的保障,那么这个社会永远值得我们期待。

  文/闫双艳(南开大学)

责任编辑:王丽雪
新闻关键词:法官受害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