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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安装“行车卫士”是典型的“权力任性”

2018-11-23 10:55:00 来源:红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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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昭通市镇雄县一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说,他在骑摩托赶往镇雄县城的过程中,被赤水源镇派出所民警拦住查车,要求安装行车卫士,收费300元。由于他没有选择安装,驾驶证和行驶证被扣留。当地民警表示,这种情况的确存在,“上面有文件”。(11月22日中国新闻网)

  “行车卫士”是一款具备震动报警、定位跟踪、轨迹查询等功能的车辆防盗定位产品,此产品能够有效帮助警方迅速找到丢失的摩托车、电动车,所以警方从破案角度出发,一般都大力宣传推广“行车卫士”。镇雄县公安局称,昭通市“行车卫士”车辆防盗系统建设自2015年10月正式启动以来,为预防车辆被盗和公安机关查破盗窃机动车案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显而易见,安装“行车卫士”确实有好处,当地警方所以采用强硬手段让车主安装这种产品,也可能是从方便查处、侦破摩托车、电动车盗窃案出发,初衷可能是好的,不过,是否安装这种产品,最终选择权应该在车主那里,警方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以扣押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方式进行要挟。警方可以大力宣传这种产品的优点以及安装该产品的好处,但是不能以拦截车主并强行安装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安装“行车卫士”确实有利于破解车辆被盗案件,但是强行安装就有“为了自己便于破案而增加群众经济负担”之嫌。尤其是,公安机关对于拒绝安装该产品的司机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

  并且,当地强制推行的“行车卫士”车辆防盗系统,是昭通市公安局主导、大理志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分公司承建的“警企携手”的一种产品。就是说,该防盗系统系警方指定产品。这就侵犯了车主作为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据《反垄断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换句话说,即便车主愿意安装“行车卫士”系统,其在购买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时,也有选择商家的权利。而当地警方强行安装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就限制了车主自由交易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权力任性行为。这与有些地方强制商户统一安装某公司出产的广告牌如出一辙,都是公权力任性的表现,其结果肯定会受到人们普遍反对与抵制。

  还有一点不得不说,当地警方这么热心推广该产品,会不会存在公安系统与这家企业利益交易问题,还真需要打个问号。这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落实。

  文/曲征

责任编辑:王丽雪
新闻关键词:安装行车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