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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空抛物”当向“醉驾入刑”看齐

2018-02-09 14:21:00 来源:红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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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同一个案子,来自五六个省份的31个人站在了一起。

  1年多前,一块砖头从天而降,正好砸在2岁女童小薇(化名)的头上,顿时血流如注。但砖头是谁扔的,无法确定。2月5日,浙江嘉兴市桐乡法院判决,旁边一栋居民楼3楼以上的18位租客分别补偿小薇3105.5元,合计5.5万余元。(2月7日澎湃新闻)

  面对判罚,租客之中不乏冤屈之声,毕竟,扔下砖头的应该只有一人,并无过错却需承担赔偿,换作任何人恐怕都难以接受。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追溯该条文的出台,著名民法专家、《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曾指出,其目的首先在于救济。在他看来,高空坠物除了伤害个人之外,往往还会制造出惨烈的家庭悲剧,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分担和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符合社会正义的期待和需要。目的之二,在于“预防”,即“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通俗地说,便是希冀于通过“连坐”规则的威慑力,让公众克制高空抛物的冲动,乃至为了避免被罚相互提醒、监督以及检举。

  不过,无论“救济”抑或“预防”,高空抛物连坐规则的合理性仍然有待审视。

  固然,在难以确定“凶手”的情况下,高空抛物的受害者应该得到救济,尤其是一些家庭条件较差的个体。但是,比起“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由政府出面承担救济费用恐怕更为合理。一方面,“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本身也可能经济条件不佳,让他们去补偿弱者,最终或将陷入双输局面;另一方面,在国家财力大幅增长的背景下,政府出面救济也具备现实可行性,而且,社会正义不该由个人来埋单,政府主动向前迈一步,更能彰显为民兜底的责任属性。

  就预防层面而论,高空抛物“连坐法”的弊端也不得不察。首先,“一人抛物,全楼担责”的规则,实际上也具有反向激励作用,即“就算我拉了屎,也有大家一块来擦屁股”,由此很可能产生纵容效应。再则,找不到具体责任人便可利用“连坐法”追责,这一规则的存在,也会削弱受害方和警方查找“真凶”的动力,进而形成对恶徒的纵容。此外,当下已进入“陌生人社会”,同楼同层住对门却互不相识的情况,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广泛存在,同时,现代人往往也更注重隐私与个人空间。在此背景下,想依靠“连坐”规则的威慑,让邻里之间相互提醒、监督乃至检举,或将面临收效甚微的困局。

  “高空抛物”行为危害巨大,与其靠“连坐”规则“撒网捕鱼”,不如提高打击精度与力度,将“高空抛物”行为入罪。如此,恐怕更能有力地予以遏制。

  事实上,早在1997年,我国香港即在其《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学者调查研究发现,2003年香港相关部门还成立了“侦查高空抛物特别任务队”,并动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督和案件侦查,“严法”加“力行”,使得“香港地区的高空抛物现象大大小于内地。”

  回到大陆的司法实践来看,“高空抛物”类同于“醉驾”,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恶劣性质。“醉驾”已然入刑,“高空抛物”似乎不应被排除在外。治理“高空抛物”当向“醉驾入刑”看齐。而在此基础上,竭尽各种努力之后,倘若依然不能找到“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人,不妨再由政府出面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文/张隐曜

责任编辑:王丽雪
新闻关键词:建筑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