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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紧谁污染谁买单制度笼子

2017-12-19 10:06:00 来源:法制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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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12月18日《人民日报》)。

  在全国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在总结吉林等7个省市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要部署。这一制度改革既为下一步推动相关立法奠定基础,也为“谁污染谁买单”真正落到实处提供基本制度遵循。

  在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现有的行政处罚、刑事追责还无法解决受损环境的治理问题,这有赖于通过民事赔偿来予以解决。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上,以往由于赔偿权利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把本应由污染企业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到了公共财政上。可以说,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没有主动行使其权利、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人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损害责任,最后陷入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圈。如此并不利于从源头上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通过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问题,构建起“谁污染谁买单”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能够在民事责任方面让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能够让受损环境治理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如2015年10月21日,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某废弃煤矿井发生的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最终6家被告企业被判决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200万元。

  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重点在于落实三点,即谁来索赔、向谁索赔、怎么索赔。方案对此虽有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有不少细节需要完善。例如,在索赔主体的职责划分上,有必要细化国土、环保、城建、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行使索赔权的权力责任清单,既要防止陷入“九龙治水”的困局,也要避免“打乱仗”式的重复索赔和选择性索赔。又如,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前,首先要确定该环境污染事件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今后,有必要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凡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就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识别程序,由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防止该启动索赔程序的没有依法启动、不该启动的又被错误启动,最大限度地防止索赔启动上的随意性或选择性。再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如何有效防止“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花钱买鉴定”的问题,以及赔偿款项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是一案一公开还是集中公开、由谁公开的问题等,都是改革中需要不断摸索、不断创新、不断健全的重点所在。

  毫无疑问,此项改革越深入、越彻底,“谁污染谁买单”就越能真正落到实处。这需要各地在改革中强化责任落实,也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破解其中的难题。此外,还有必要通过公众参与形成改革的整体合力,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全员共识。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