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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监管主体应多元化

2017-12-19 10:06:00 来源:法制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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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近期发生的多起在幼儿园侵害儿童的案件,反映出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治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自然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随着警方调查活动的展开,多起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看护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相信践踏法律的人最终会被依法制裁,整个社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将因此更加高涨。事后的追责虽然能够给受害家庭公正的说法,而要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关键还在于从制度上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

  许多发达国家将学前教育或幼儿保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为国民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或一定的费用补贴。但即便如此,也不可能完全由公立组织独自承担学前教育任务,公立和私立幼儿园并存的二元学前教育服务供给体系是发达国家学前教育的常态,只是公私比重在各个地方有所不同。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幼儿保育和学前教育也无法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来解决。要解决“入园难”问题,必须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到学前教育的领域中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对学前教育组织的监管,就成为一个必须重视的课题。借鉴外国的经验,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学前教育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共治格局。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成分多元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生活方式多元化,我们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也必须多样化。要像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共治的学前教育治理格局,使得社会各界都能参与学前教育的监管。这一方面可以提升监管效率和专业水平,多元监管主体能够对学前教育组织的办学水平及时进行全面衡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政府陷入公信困境,解决政府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由于我国教育行业仅在近年来才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相关行业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相对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加大对教育领域社会组织的扶持,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学前教育治理格局。除了发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体作用之外,还要组建学前教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学前教育组织申请办学需要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对学前教育组织的办学质量的认证、考核等监管事务,应主要由幼儿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不同的教育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某行业组织进行认证、评估、监管等,到期后还须申请续期。认证、评估、考核内容不仅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施等硬件是否达标,也要关注人际关系、课程、教学、儿童发展评价、健康、教师、领导管理等软性评价指标。

  进一步完善我国学前教育立法。我国虽然早已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上开展学前教育的法治建设,但目前的立法还只是停留在规章制度层面,层级最高的文件也仅为国务院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立法,在事前的审批、事中的监管和事后的问责上均存在法律空白。必须在制度层面通过完善教育立法来解决幼有所育这一民生问题。可喜的是,教育部目前已经启动相关的教育立法调研,相信不久后我国学前教育能够在依法办园、规范管理上取得新进展。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