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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禁演不能缺少黑名单

2017-04-05 09:06:00 来源:法制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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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得播出(4月3日澎湃网)。

  演艺人员社会高度关注,演艺明星涉毒的影响更超出了个人范畴,因其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具有负向激励的效应,不容小觑。正因如此,对明星以及演艺人员涉毒严惩重处,成为普遍的社会期待。近些年,广电总局对涉毒明星提出了“封杀令”,但非法律的方式,也引起不小争议。从这个角度而言,山东在制定地方禁毒条例时,将“涉毒禁演”制度纳入法规设计,无疑是立法方面的创新与进步。

  不过,“涉毒禁演”不能只是简单的条文设计,还要涉及执行层面的可操作性,如果作为管理和实施惩戒的依据不能落地,出现牛栏关猫的现象,在浪费立法资源的同时也会影响法规的权威性。

  此外,采取的限制措施涉及的第三方权责,也应当符合公平的基本伦理。从山东省禁毒条例的相关规定看,其实是对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提出拒绝涉毒人员参演、节目播出、广告代言播出等强制责任,并相应设计了处罚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针对涉毒演艺人员本身。

  将行业的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固化规则刚性的一面,也有可能损害责任主体权益的一面。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要想执行“涉毒禁演”,前提是一要具有对相关演艺人员是否涉毒的审查权利,二要拥有全面明确的审查依据。节目、广告等所涉具体的明星到底有没有涉毒行为,准确权威的信息理应来自于公安机关。所以,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只能是执行“涉毒禁演”制度的配合主体,其必须由权力机关提出能够甄别与审查的法定依据,而非简单地以“知道或者应知道”作为分担禁演责任的根据。

  “涉毒禁演”不能缺少黑名单制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国演艺人员涉毒违法信息统一采集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另一方面,文化与广播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将公安机关采集的信息,制作统一的禁演、禁播“黑名单”,向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开放查询权限。

责任编辑:刘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