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用“被负债”,更考验执法智慧
对于关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执行问题的人,昨天有一个“喜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上述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对第24条新增两款规定,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
被人们通称为“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意味着,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是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夫妻一方借债,另一方也有义务和责任还债,要不然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既然是夫妻,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也是应该的,所以法律这么规定本来没什么问题。问题是,法规在实际执行中却面临这种情况,即夫妻一方举债而另一方并不知情,导致双方离婚后还要背负债务,出现所谓“离婚被负债”情形。
一个典型案例是:加拿大某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这位“海归女”却要为约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媒体报道中,还有一些类似的案例。
这当然很不公平。相关案例因此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由此,还出现了一个由近百名“受害者”组成的“反24条联盟”。这些成员普遍认为,正是“24条”的错误规定,导致她们蒙受不白之“债”,因此建议修改或废除该条款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补充规定的一个社会舆论背景。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补充规定并非一味迎合部分民意,而是站在更为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来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补充规定的最大亮点,是对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债务性质作出细化,将不受法律保护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排除在外。事实上,现实中夫妻一方遭遇“被负债”,往往是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被地方法院不当认定所致。比如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的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等于法院在支持违法活动。
同时也要看到,“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仍然具有合理性和现实针对性。让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合情理下“被负债”固然不公,但法律一样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试想,如果夫妻一方借债并通过假离婚将资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然后双手一摊告诉债权人“我没钱还”,债权人岂不是成了冤大头?为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而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正义。
法律的公平公正,还有赖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实际上,不少“离婚被负债”案例的出现,和“24条”并无直接必然关系,而在于法院审理环节存在问题。如法官简单、机械地采信单方证据,从而粗率地作出判决,等等。又如,由于“24条”规定了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有些法官因此放松了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通知中,对这一问题也强化了相关措施。
“离婚被负债”不公,“假离婚逃债”也不能纵容。最高人民法院对“24条”增加条款规定后,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法官依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甄别债务性质,公正作出判决,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