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离职医生收“养成费”合法吗?
近日,有多名离职或在职的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医生、护士反映,他们曾经遭遇或正在遭遇医院的“刁难”。护士小李说,医院要求所有医生、护士在入职前,必须交纳5000元“建院费”,离职时要“交纳1万元的‘养成费’,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2月22日《大河报》)
医生、护士是医院的宝贵资源,直接关乎到医院的发展,医院不愿意辛苦培养出来的优秀医生、护士离职,这可以理解。但医生、护士离职时要向医院缴纳高额的“养成费”,否则不办理离职手续。这无疑大大提高了医生、护士的离职成本,实质上是限制、间接禁止禁止医生、护士自由流动,把医生、护士当成了医院的私人财产。这并不利于医院的发展,会逼得一些医生、护士“人在曹营心在汉”,无法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而且,医生、护士自由执业、自由流动,有利于激活医疗资源,也是大势所趋的政策。
从法律角度说,医院收取“建院费”和“养成费”的行为,涉嫌违法,侵犯了医生、护士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医院向新入职的医生、护士入职收取的所谓“建院费”,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乱收费行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没有许可这项收费,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另一方面,即便医院向离职的医生、护士收取“养成费”,存在一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但并不能随意收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换言之,医院对于提前离职的医生、护士,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但收取多少金额的违约金,必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需要医院出示证据。否则,按照“一刀切”标准,向没有参加过医院培养的医生、护士收取“养成费”就违法了。
再者,我们应当看到,医生、护士,不管是在公立医院工作,还是在盈利性民营医院上班,都是在为民众服务。他们属于社会财产,他们的培养是政府任务,特别是公立医院医生、护士的培养成本由政府财政承担,而非医院或医院院长。所以,离职时被要求缴纳“养成费”毫无道理。
事实上医院向离职的医生、护士、规培生收取“养成费”、“培养费”等,并非个例,俨然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各地媒体有过多次报道。如何降低医生、护士离职成本,显然不能依靠个体医生、护士走法律途径维权,而应以立法形式,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机制,明确禁止医院向离职的医生、护士收取“培养费”,以及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细化医院收取违约离职医生、护士的违约金标准,方便双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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