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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别沦为“九龙治水”

2016-12-29 08:54:00 来源:正义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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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还有的建议将快递物流纳入消费者信息保护主体。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草案专设一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要建立制度提升信息手段,防止信息泄漏、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12月26日澎湃新闻)。

  电子商务法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从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来看,的确是一种进步。但在立法实务中,又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如何细化规则设计、处罚办法以及明确执法主体、怎么推进行刑对接等实际问题。如果设计过细,可能变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让电子商务法名不副实。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缺少明确的上位法,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难以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践中解决。受限于此,电子商务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设计,只能是笼统的、粗线条的,探索的意义远大于实质性的保护。

  正因如此,审议中有委员认为,行业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应进一步完善,在可操作性上还应该进一步加强。此外,还有委员提出快递物流也应纳入到电子商务法的信息保护中来。这客观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与行业立法之间的矛盾。行业监管重视消费者信息保护没有错,然而,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统筹立法专业与行业的一致性,以及保护实务中尺度与力度的协调性。

  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尚未专门立法的前提下,缺少充分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依据,很有可能导致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划行而治”,导致法律依据分散、监管执法尺度紊乱、保护实务多门,落入“九龙治水”的窠臼。毕竟,公民信息泄露涉及的行业广泛,电子商务只是其中一个行业,此外,还有金融、电信、教育、社保、航空、铁路等众多行业。与这些行业相关的法律在立法或者修法时写入公民信息保护的规定,固然可行,但行业立法不能也不可能越俎代庖,去解决针对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的共性问题、通行准则,行业立法需要做的只是针对行业的特殊性,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普遍规则、制度设计下,打上具有个性的“小补丁”。

  所以,尽管当前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交易的乱象丛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很大冲击,将其纳入法治的范畴尤为急迫,但立法终究是一件严肃而严谨的事,不宜头疼医头、脚痛医脚,还应着眼全局、通盘考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立法是必由之路,当前真正需要的还是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加快该法的立法进程更值得期待。并且,实践也证明,把行政监管与执法的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比“划行而治”更节约行政资源、更富有治理效率。

责任编辑:范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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