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频道 > 媒评 > 正文

新华网评:反对性别歧视,我们能做些什么

2016-11-24 09:41:00 来源:新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评论投稿邮箱:pinglun@sdnews.com.cn

  编者按:

  在近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进一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出要求,他指出,要坚决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严厉打击暴力、虐待、性侵、拐卖、校园欺凌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妇女作为“半边天”,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尊重妇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提升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来临之际,《新华网评》推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聚焦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呼吁全社会为促进妇女权益保护不懈努力。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之三

  反对性别歧视,我们能做些什么

  孙 晋

  法律与性别休戚相关。缺少性别平等视角的法律必然产生性别不平等问题,反之,具有性别平等视角的法律可以逐步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

  在漫长的封建历史中,统治阶级和男权阶层通过法律制度剥夺和压制妇女的权益,司空见惯,中外概莫能外。从一定意义上说,封建法律是性别压制和维护男权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女解放事业,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先后制定实施了三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出台了大量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不过我们也得承认,如今,在晋升、教育、就业、创业、生育等日常中,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城乡、区域间妇女发展仍不平衡,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保护和服务资源相对匮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性别歧视与妇女发展不平衡二者互为因果。这些情况表明,性别歧视在我国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与我国法律规制性别歧视的制度缺失密切相关——我国法律迄今没有明确界定性别歧视,也没有一部专门反对和规制性别歧视的立法,在相关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和司法执法中也普遍缺失性别视角,使得我国性别平等仅仅停留在形式平等阶段,妇女也在发展中遭遇了“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

  如何打破这三扇门?法律不能当看客!首先,在法律观念上,要牢牢确立性别平等原则和观念,用性别平等理念指导和解释相关立法,指导法律实施全过程。正确的观念是法律的灵魂。其次,在法律体系中,要尽快制定出台反性别歧视法,弥补法律体系的结构性不足,让规制和预防性别歧视做到有法可依。第三,用性别平等理念和反性别歧视法指导司法机关、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使法定职权,消除一切性别歧视行为,也让遭遇性别歧视的受害者用法律更有效地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保障妇女拥有与男性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是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要将反对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实质平等的工作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加强部门联动,促进政府、社会和个人协调配合。

  反对性别歧视,妇女是主角。如果妇女缺席,权利就会休眠。广大妇女要积极行动起来,身体力行倡导先进性别文化,以提供意见建议、参与听证、通过代表反映等方式推动实现法律的性别评估,推进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敢于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同性别歧视行为作斗争,维护好自己和姐妹们的正当合法权益,充分展现“半边天”的别样风采。(作者为武汉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

  系列之一:多管齐下,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 

  导致拐卖妇女犯罪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买方法律意识的淡薄、妇女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社会保障的乏力等。针对这些因素,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系列之二:社会合力,让女性对家暴大声说“不” 

  家暴问题时有发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反家暴被正式纳入法治轨道,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女性经历家暴后,却选择了隐忍和沉默。这是为什么呢?

责任编辑: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