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失信”损害社会诚信
□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官员个人,都应把信用作为最基本的政治伦理
媒体近日报道,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已超过1100件,而这些失信中既有政务失信,也有个人失信,其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
官员平时从事的都是公务活动,为何会欠下巨额债务?在陕西商洛最新曝光的一批案件中可看出一些端倪:11月15日,商洛市商州区法院一次性曝光32名“老赖”,其中一位安监局副局长欠下288.6万元不还,原因是“给朋友担保,朋友陷入困境,未能及时还款”。
这种情况并非孤例。前些年,许多地方的银行放款时奉行着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即要求公职人员提供担保,以为这样就可以降低金融风险。然而,且不说真正的借款人“跑路”时,提供担保的官员个人往往缺乏偿债能力,形成呆账、坏账;作为明令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职人员,出面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无论初衷如何,在外界看来都难免有瓜田李下的嫌疑。
除了个人失信,个别党政机关也存在欠债不还的问题。诸如政府因盖大楼拖欠工程款而被告上法庭的新闻已不新鲜。之所以会出现此类现象,有的是因为个别官员自以为“为公家办事”,不会追责到个人头上,因而出了问题还有恃无恐;更多的往往是“新官不理旧账”——一旦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换人,继任者对此前的盲目举债就消极应对,尤其是换了几届班子之后,这些历史欠债就完全成了一笔糊涂账。
“官员失信”之所以广受关注,来自于社会对政府信用的看重,因此官员一旦失信,也必然要由政府信用埋单。在各种“老赖”中,官员“老赖”的性质往往影响最坏。一方面,官员手握权力,治理起来的难度和成本更大。另一方面,官员牵涉债务纠纷,就不仅仅是其私德减分,政府形象也会因之受损。如果说企业、个人信用缺失还可以由政府来补位的话,那么一旦政府信用失落,又要谁来打捞?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道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官员个人,都应把信用作为最基本的政治伦理。“上行”往往会带来“下效”,官员守信就能带动起社会诚信的风气,而官员失信则极大损害社会诚信的构建。
从当前“官员失信”现象的多发来看,失信成本低、追责难度大还是主因。有些单位认为官员当“老赖”又不是犯罪,只是个失信的“小”问题,何必“小题大做”;有些地方对失信行为的姿态是“高高举起”,但打出的板子却是“轻轻放下”。
这些情况的出现,既是观念上的问题,也与相关规定的匮乏有关。要对失信行为形成震慑,除了司法机关在执行和曝光上须更刚性,未来也有必要建立规则机制,明确责任,将失信行为与任职、评聘、晋升等挂钩。毕竟,全社会的眼睛都盯着官员们的一言一行,要建立信用社会,“官员失信”绝非小事。
《 人民日报 》( 2016年11月23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