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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调整最低“刑责年龄”了

2016-01-21 11:32: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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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番禺11岁女童盈盈失联案终于侦破,杀害女童的嫌犯韦某(19岁,广西人)已被警方抓获。经警方核查,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1月20日《广州日报》)

  韦某交代,他是临时起意奸杀了盈盈,但上述报道表明,他之杀人绝非偶然,从其屡次作案的行迹看,他这次不杀盈盈,下次还可能会杀害其他人。

  自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时移世易,当初制定该规定的诸多合理因素,如社会环境单一,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社会治安较好,青少年犯罪率不高,尤其是恶性案件极少;青少年普遍比较单纯善良;生活条件不是很好,青少年的身心发育较迟等等,现如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营养改善,青少年身体发育早就趋向“早熟”。据初步测算,青少年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令人忧虑,腐败现象严重,贫富分化日益加剧,阶层对立日趋严峻,色情暴力影响无处不在,严重地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导致青少年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的初始年龄越来越低,犯罪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假如有人认为韦某杀人案属于极端个案,不具有说服力,那就大错特错了。三个月前,湖南邵东县就发生了3名中小学生劫杀小学女教师李某云的大案。案发时,为首的刘某(13周岁,离14岁相差几个月)对两位犹豫不决的同伴说:我们还小,杀人不犯法。时隔不久,邵东县又发生了一男生杀害班主任的恶性案件。另外,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仅以女生凌虐案来说,一些施暴者(同为学生)的手段令人心惊胆寒。

  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检察日报》2015年7月1日)但从处理结果看,最低法定年龄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护身符”,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免于刑责。

  韦某之所以在短短五年间,连续犯下三桩伤人案,不能不说他很好地利用了这一“护身符”,换句话说,正是这一“刑责年龄”让他有恃无恐,从初犯变成惯犯,终成杀人狂徒。

  是到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时候了。怎么调?可以参考国外经验。如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除此之外,按美国法律,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案情后果严重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并按成人标准定罪和量刑。再如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这样区别处罚更科学。 

  我们为什么不能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展变化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适时调整最低“刑责年龄”呢?(王学进)

责任编辑:宋莉
新闻关键词:刑责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