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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换芯”:霸道行径何时止

2015-04-11 11:14:00 来源:光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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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4月10日)有媒体报道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从今年起多数商业银行不再发行磁条卡,新开户全面改用芯片卡。记者调查发现,一张采购价仅8元多的芯片卡,国有大银行对储户最多竟收四五十元的“工本费”!此外,借着“换芯”的“东风”,已被叫停的多种违规收费也“改头换面”再次登场。

  应该说,银行、尤其是国有大银行的这种霸道做法一点也不奇怪。新开户银行卡且不说,如果旧用户的磁条银行卡换芯片银行卡,需要用户付出更多费用的话,那么,这就涉及到银行用户与银行间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变化。根据法律,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不是绝对不允许,但要有前提条件限制。总的原则是提出变更原有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可以因变动而减免非主动变更方的义务或增加其权利,但绝不能反过来因变动而增加其义务、损益其权利;如果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不得不损益非主动变更方的权利,那么,也必须以其他方式对权利损益一方做出相应权利补偿。并且,主动提出变更权利义务的一方,必须自我承担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成本,不能把变动的成本转嫁或变相转嫁给非主动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

  由此再看银行以往的经营性活动,其随意变更权利义务关系、且把变更的成本转嫁甚至全部转嫁至银行用户的做法可以说俯拾皆是。再过20天(5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就是典型的例子。《存款保险条例》对银行储户来说,实则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变更。其规定的对银行储户赔付的上限额度,实际上是将原有的国家(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储户负有的无限责任,变更为由商业银行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有限责任。这也就是说,现有银行的无限赔付义务和储户实额受偿的权利,不经任何商讨而为一纸《条例》变更了。

  当然,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银行并非不可以做出上述变更或者变动。但是,变更或变动的前提是要首先厘清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权利损益一方做出权利补偿,并由主动提出变更和变动的银行一方承担全部变更和变动的成本。至少,银行卡由磁条换成芯片的变更,不能让那些实际上已经与银行存在使用银行卡权利义务关系的既有用户负担更换的成本。而《存款保险条例》对银行用户造成的权利损益,也应以增加其他相关方面的权利的方法进行补偿。

  以《存款保险条例》为例,对权利进行补偿,其实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平衡。而在现有法律制度中,集体诉讼制度的缺位,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将使本不平衡的储户权利与银行义务的对比更加失衡。因此,完成国家无限责任的隐性保险变更为银行有限责任的显性保险的过渡,国家(政府)应该在卸除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的同时,补偿性地增加公民权利以及保护这种权利的制度性途径和手段。这些前置性制度,正是《存款保险条例》实施的必要前提。

  现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致其无可避免地承担着相当一部分政策性职能,这就使其经营活动的决策难以完全出自商业的决定。此外,国有大型银行的经理人的属性首先是“国家干部”,其任职并非董事会招聘而是由“组织”任命。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经营风险,不是纯商业风险,因此其赔付责任也就应该与纯商业银行的赔付责任有所区别。这个道理并不难懂。

责任编辑:刘东青
新闻关键词:变更义务变动储户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