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如何从施政目标变成百姓感受
“幸福”正成为诸多地方的施政目标。不完全统计显示,全国至少18个省(市、区)明确提出了“幸福”的概念。去年的数据则显示,已有100多个城市提出建设“幸福城市”。(10月30日《新京报》)
改革开放与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精神与文化需求,实际上也就是为了让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同时,唯有让群众生活得越来越幸福,才会真正有利于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所以,诸多地方明确提出“幸福”概念,将“幸福”作为施政目标,体现出的是“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确实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是,“幸福”要能从施政目标变成现实,广大民众要能真正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幸福,国家与政府显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政府要通过大力发展经济,进一步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让民众的收入普遍得到较大的提高。较高的收入水平是保障幸福的基础,没有较高的收入水平作为基础,幸福显然无从谈起。需要看到的是,尽管我国不少地区民众平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社会收入差距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所以,政府应该通过“限高、保中、提低”等多项举措并举,使民众收入水平普遍得到较大的提高,将社会收入差距控制在适度范围之内。如此,才会有利于让更多的民众感觉到幸福。
同时,政府还有必要进一步促进民生,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显而易见的是,一个人即便拥有较为体面的收入,但是如果缺乏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一旦遭遇自己或家人罹患大病等变故,经济上就很容易被拖垮,也就无法感觉到幸福。即便目前自己与家人都身体健康,但是如果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依然无法摆脱后顾之忧,所能感受到的幸福感也就难免要打折扣。唯有政府大力促进民生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让民众免于“因病致贫”的命运,才能切实感受到幸福。
此外,还要大力健全民主法制建设,通过有效制约权力来促进公平正义。一个社会如果缺失公平正义,民众必会没有幸福感可言。而要维护与促进公平正义,就要通过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权力制约机制,防范权力作恶或与资本联姻来损害公民权利、践踏公平正义。唯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有效推进,权力受到法律与制度的有效约束,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出现,社会公平正义才可能得到切实维护,民众才可能真正体味到幸福感。(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