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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责“不予公开”不能成为规避监督的“挡箭牌”

2026-08-17 15:59:22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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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云南元江县法院就“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当事人高光华诉元江县公安局、元江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方对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驳回高光华的诉求。(8月11日澎湃新闻)

  因在朋友圈评论当地教体局局长被免职一事,云南元江县男子高光华被警方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4日。这起案件,最终以警方自认“程序违法、处置不当”并撤销处罚而告终。然而,当高光华申请公开对办案人员的追责处理结果时,却被元江县公安局以“属于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为由拒绝,其后的行政诉讼也遭到了法院的驳回。

  从“承认办错案”到“内部消化追责结果”,这一处置方式引发了公众的疑虑:当一起已经被官方定性为错误的案件,其纠错过程却对当事人和公众“关门”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是否还能走通?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办错案了,就要勇于纠正”,这不仅是一种姿态,更是法定的义务。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详细列举了包括“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等行政处罚”以及“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本案中,元江县公安局自我纠错,撤销处罚,是履行了“有错必纠”的第一步。但纠错不应止步于撤销一份错误的处罚决定书,更应包含对造成错误的原因进行彻查,对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并将结果置于阳光之下。

  问题的症结在于,当被冤枉的公民想要知道“谁为这4天负责”时,公安机关却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为由,将追责过程与结果严严实实地包裹起来。这种操作,看似合法合规,却可能在实质上消解了纠错的公信力。

  诚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这条规定的适用是有边界的。追责结果,真的只是“内部事务”吗?一个关乎公民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案件,已经被全社会关注,且警方自己也承认了“处置不当”,那么对处置不当之人的处理,就天然具备了公共属性。它关乎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权的实现,关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朴素正义观的兑现。

  更为关键的是,“内部”不能成为包庇错误的借口,更不能成为规避监督的“挡箭牌”。公开追责,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三条开宗明义,要求人民警察必须“依靠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该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则明确赋予公民权利:“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些条文构成了一条清晰的法治逻辑:监督不是抽象的,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的知情权与回应权上。

  将错案追责结果当作“内部事务”不予公开,在客观上堵塞了公民依法监督的渠道。当一个人因警察的违法行为失去自由,他却无权知晓违法者受到了何种处理,这无疑与“接受人民监督”的立法精神相悖,也让“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的法律规定落空。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追责结果与高光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这一认定值得商榷。一个错误的行政拘留决定,其影响远不止于被剥夺的4天自由。它对当事人的名誉、精神以及社会评价都造成了损害。正是由于办案人员的错误,导致了这一切。因此,对错误制造者的处理结果,怎么可以说与受害者“没有实际影响”? 这种对“实际影响”的限缩解释,有悖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我们理解,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可能涉及“影响”问题,并不一定需要全网公开。但“不公开”不等于“不告知”。 对于一个被错抓的公民,他完全有权利知道是谁制造了这起错案,以及这些人承担了何种责任。这是一个具体的人对公权力进行追责的朴素要求,也是人民警察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立法宗旨的题中之义。

  回看历史,人们对“内部处理”有着天然的警觉。如果纠错止于“内部消化”,公众很难不产生“护犊子”“走过场”的联想。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公开追责应该常态化、制度化。只有将追责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倒逼执法机关规范自身行为,才能让公众相信,法律的公平不是一句空话,权力的运行可以被监督。

  高光华案的遭遇,给所有执法者提了个醒:勇于纠正错案,是法治进步的体现;而敢于公开纠正错案的过程和结果,则是法治自信的彰显。用“内部事务”这堵墙把自己和公众隔开,看似规避了当下的舆论追问,实则侵蚀了来之不易的司法公信力。

  司法机关的判决应当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在个案正义的最后一步,请让追责的进程,和当初道歉的承诺一样,让当事人和公众看得见。 如果纠错的“最后一公里”通向的是一间密不透风的“小黑屋”,那么正义的阳光,终究难以驱散人们心中对“官官相护”的疑虑。践行人民警察法中“接受人民监督”的庄严承诺,就从公开每一个错案的追责结果开始。(文/宾语)

责任编辑:吴晓慧
新闻关键词: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