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顺应公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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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把钱存在银行”是老百姓最普遍的理财方式,也是老百姓对银行存款安全性的一种信赖。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也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却是银行卡的安全问题。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利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仅在百度搜索“借记卡遭盗刷”一项,相关结果就有2100多万条,可见银行卡安全不容忽视,已成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本来,作为一种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是一件好事,然而频频发生的“盗刷”事件,让不少人对自身的财产安全忧心不已,尤其是面对向银行索赔遭拒的难题,更是加大了人民群众的担忧和不满,引起社会公众对银行行为公平性的质疑。
要知道,银行卡被盗刷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作为银行卡产品与服务的推行者,银行在提供银行卡产品获得收益的同时理应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不是以“卡主泄露密码”、“未尽到谨慎义务”、“自身过错造成”等理由拒绝,要求持卡人自行担责。毕竟,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占据绝对的优势和地位,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其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且银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有义务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因此,一味推卸责任并非发展良策,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才是银行业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的长久之道。
当然,持卡人对保护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也有应尽的义务。在使用银行卡时,要注意刷卡安全,尽量使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芯片卡,尽量避免在使用独立POS机的小商户或流动性摊点处刷卡。一旦发生“被盗刷”等情况,尽快向银行申请挂失,核查消费记录,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及时维权。
公道自在人心。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银行卡规定》,对银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依法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顺应民心之举,切实为群众办了实事、解了难题,彰显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担当。(文/王冰)
责任编辑:吴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