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见义勇为有“标”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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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祁鹏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四川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到成都市郫县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和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奔走,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面对歹徒,挺身而出,听闻溺水,勇挑激流等等,这些都是见义勇为的大义之举,是置自己生死于度外的英雄行为,他们的出手,不知挽回多少生命,化解多少危险,他们的英雄行为为世人所称道,是全社会学习的榜样,正是因为这些英雄的存在,才使得匡扶正义得以传播,社会才能充满正能量,才能震慑罪犯和更多的挽救生命,化解危机。
早在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就联合发起成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纷纷跟进,通过表彰、奖励、抚恤、慰问、资助见义勇为人员,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不过,对于何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在国家法律层面始终没有一个明确定义,都是地方各唱各的调。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各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同。这个地方坚持的是这个标准,那个地方坚持的是那个标准。见义勇为认定并没有全国统一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各地自己制定的。于是,也就有了同样是救人,有的人成了英雄,有的人却与英雄无缘的尴尬。
其实,见义勇为申报奖励的初衷在于弘扬正气,鼓励互助,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对见义勇为从严认定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各地规范不一致或者设置过高门槛,把一些行为挡在了见义勇为大门之外,却是对见义勇为者本人的再次伤害,更为重要的是,可能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负面效应,让一些人在该出手时畏首畏尾,最终背离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制度设置的初衷。
见死不救、漠视生命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但比这更为可怕的是让人怯于见义勇为的制度。目前各地的规定大相径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各种限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平。当务之急,还是要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规范,降低认定门槛,严格限制除外性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让人见义勇为敢为,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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