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频道 > 论见 > 正文

“高空坠物”厘清责任很“关键”

2019-08-23 16:1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评论投稿邮箱:pinglun@sdnews.com.cn

  投稿邮箱:lwpinglun@126.com

  作者:程方圆

  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又有新动向。据新京报报道,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5个新规,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规定。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仅今年6月,就有三起媒体公开报道的事件: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楼上坠下的不明物砸中倒地,当即失去意识;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也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6月22日,深圳一女子在地铁口被高空坠落的不明物品砸中,当场头部流血。

  高空坠物事件不仅造成了对不特定人群的伤害,也屡屡成为舆论场上的议题。目前,《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即“全楼埋单”的民事问责制度,让一些业主或住户大呼委屈,经常引发舆论对于问责公平的思考和讨论。事实上,连带责任追究,表面看是为权益受侵害人提供保底的权益补偿,但在现实中由于赔偿牵涉的人数太多,不少案件的执行往往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反倒置受侵害人权益保障于不利的境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前置责任,只有无法查清责任人时,才适用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补偿规则。显然,这一问责顺序明确并强化了有关机关的先行查证责任,有助于查清高空抛坠物的来源,查清事实真相,实施精准追责,降低“全楼埋单”的概率和风险,促进归责公平。

  高空抛坠物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的社区,法律应该针对高空抛坠物建立宣传教育机制,明确社区管理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的宣传和警示责任,以及学校、家庭对孩子们的教育、监护责任;建立高空隐患排查排除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单位、业主、住户对门窗、高空搁置物的查验管理责任和对高空抛坠物的防范责任;建立硬件防护机制,明确住建、公安等部门部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强制安装安全防护网等硬件系统的责任。

责任编辑:张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