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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境外游学应该游必有“方”

2019-05-23 11:3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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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韩朝辉

  最近,有学生家长向本报记者反映,孩子所在学校偶尔会召开讲座,向学生宣传或推荐出国游学活动,费用通常不低,动辄三四万元。对此,家长表示,虽说大多数游学活动都是自愿的,但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承担得起昂贵的游学费用,担心孩子因此产生攀比心理。(检察日报5.22)

  近年来,中小学生境外游活动越来越多,仿佛成了一节“必修课”。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游学活动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整个游学市场也良莠不齐。为保障中小学生在境外游学的“课程”中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对境外游活动加以规范,做到游必有“方”。

  首先要有达标的“主办方”。从现有文件可以看出,游学的组织者应主要是教育部门和学校。但从当前市场现状来看,除了学校,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留学中介、专职游学机构、网络电商平台乃至个人团体等也纷纷涌入该领域“切分蛋糕”。这些资质不达标的“主办方”的出现,一方面增加了家长的选择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境外游学需要有达标的“主办方”做保障。

  其次要有合格的“承办方”。教育部门或学校作为资历达标的“主办方”即便是找旅游机构来承办,也不是随随便便、简简单单就敲定的,而应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报价最合理,质量最过硬的机构来承办,从而倒逼商业机构规范经营。如果是因为“走关系”或“图便宜”而选择一些没有开展游学业务条件的“空壳公司”进行承办,最终损害的只会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学校的名声信誉。

  最后要有健全的“监督方”。据了解,海外游学组织主要由工商和旅游部门负责,教育部门几乎没有介入。这不禁引人思考:谁可以组织游学活动?组织机构需要什么样的资质?面对铺天盖地的游学产品宣传,学生是否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参加境外游学活动的对象更多的还是学生,但是却不见教育部门的“保驾护航”,也没有家长的“建言献策”,仅凭工商和旅游部门来审核难免有失针对性和精准性。

  中小学生境外游学活动应该游必有“方”,不该被“功利化”和“商业化”,而应切实发挥它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的理想效果。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