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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赞免罚”还需视情而定

2019-02-14 17:3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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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芳

  “压了双黄线,交警却让发朋友圈集赞,现场集满20个赞就可以不扣分不罚款。”2月12日,延安网友“利剑”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称,延安新区大队桥沟中队交警在子长路各十字设置盘查岗,凡是发现违章行为,均要求车主在朋友圈晒违章。“现场还准备了发朋友圈的模板。”网友质疑,交警执法是否“太过随意”。(2月14日西部网)

  多地交管部门都进行过“集赞”教育,但每每出现必将引起争议,“集赞免罚”真的可行吗?是否太过随意了?其实,《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可见,“集赞免罚”是在以往劝导、惩罚基础上的一种创新执法,这不仅是对违规者的处罚,也是一种宣传教育手段。

  尤其在刷朋友圈成为公众每日“规定动作”的当下,其影响力和宣传力不容小觑。一方面,违规者通过发朋友圈“自曝”违章,能够激发违规者的羞辱心,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从此“痛改前非”;另一方面,通过朋友圈的扩散效应,可以让更多人受到警示和教育,提升公众自觉遵规守章的意识,从而做到文明出行。

  客观而言,“集赞免罚”是一种人性化执法,彰显了交管部门的执法温情,确有积极意义,也值得推广借鉴。但问题在于,此种处罚方式能否让违规者“长记性”呢?不得不说,朋友圈集齐20个赞对公众而言太过简单,难免让违规者感觉违规成本低,从而忽略了“集赞免罚”的警示意义和教育目的。如此,违规者照犯不误,难免会让“集赞免罚”陷入形式主义的泥淖。

  所以说,交警部门在推出“集赞免罚”的同时,也应视情而定。对于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出于教育目的完全可以采取“集赞免罚”、“体验执勤”等方式。而对于屡教不改、明知故犯者,应当严格执法、严肃惩处,让其切实感到“痛感”,遏制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宋莉
新闻关键词:集赞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