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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怀孕”被辞退是对女性的双重伤害

2018-10-25 13:5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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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朱丹

  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1024日中国新闻网) 

  为了确保幼儿园的教学秩序,竟然想到了要求教职工排队生育的主意,这种行为虽然有着不得已的现实苦衷,但是却违背着国家生育政策和法律规定,也是对女性生育权利的一种侵犯。 

  女性有生育自由权,这是法律规定,也是对女性的一种尊重,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权利却经常被外界因素所控制,甚至侵犯,比如,在一些家庭,女性的生育往往要遵从家人的要求,导致一些女性违背意愿不得不生,比起在职场里,很多女性因为单位管理或者工作所限,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生育,甚至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就会对女职工的结婚和生产设置歧视性门槛,这些都严重侵犯着女性生育自由权,违反着相关法规。此次事件就是这样。女职工生育原本是个人权利自由,可是学校却要进行排队安排,插队怀孕还遭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种行为是对女性的严重歧视,也是对法律的违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而对于怀孕女性职工,法律也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比如,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排队怀孕已然于法不符,于情不容,于理不通,对插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更是错上加错,将违法行为演绎到极致。是对女职工的双重伤害,既伤害了女职工的生育自由权,也剥夺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暴露出企业法制意识和人文情怀的缺失。 

  虽然,这位女职工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但是这也暴露出一个现实问题,如何防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如何破解女性生育扎堆的现象?尤其是在二孩全面放开的背景下,这种现象必将愈演愈烈,这就需要相关方面意识到问题的存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比如,可以针对这种矛盾现实,出台或者完善相关法规,为女性生育提供支持,也能维护企业利益,比如,建立常态化岗位协调替补机制,以此来应对女职工怀孕和生育。当然,女职工也应该意识到怀孕生育给单位带来的影响,积极与企业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怀孕生产是女性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和侵犯,这一点是法律明确的,因此,企业应该强化法制意识,在法制的框架内建章立制,智慧化进行调整和协调,为二孩落地和铺展创造条件,不能以“家规”的名义来侵犯女性权利。 

   

责任编辑: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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