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真正实施其实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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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莹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2月21日《新京报》)
近年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难度一步步加大,家庭教育也是如此。而对于学校来说,无论是教师的管理方式还是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没有跟上学生变化的速度,使得学校管理愈见困难。而这次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提出了“惩戒”二字,无疑揭开了对中小学生管理的新一页。上述办法中,显然用词上有了突破,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也会困难重重。
首先,作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他们的背后还有其监护人。法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所以倘若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惩戒,那么必然要征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那么问题来了,倘若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惩戒方式不同意,那么又该怎么办?如果出现了对同一行为的学生,有的进行惩戒,有的不进行惩戒,那么又失了教育该有的公平,学校的规章制度也难免无法让人心服口服。这样一来,这项规定也就成了“纸老虎”。
其次,该《办法》中对提出的是“适当惩戒”,那么什么算“适当惩戒”?这个范围又该怎么去界定也成为了让人思考的问题。况且,由于每个学生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都是不同的,那么每个学生个人和家庭对惩戒的轻重程度理解肯定也会不同。在这样众口难调的背景下,给惩戒找一个合适的范围也难免要大费一番周章。
另外,对学校惩戒学生这一行为,又由谁来监督呢?至少现在看来,在我国对于这种情况下的监督部门还没有可参考先例。但是如果没有监督人,难免会出现惩戒不公平、惩戒不当甚至过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