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频道 > 论见 > 正文

打假何必3·15

2016-03-16 16:0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评论投稿邮箱:pinglun@sdnews.com.cn

  投稿邮箱:lwpinglun@126.com 

  作者:王桂江

  又是一年3·15,媒体曝光了诸多不良商家的不诚信行为,餐桌背后的食品隐忧等等。明明消费者面临的维权问题时时存在,为何一定要等到3·15才集中曝光?

  如果维权是个简单的事,想必也就不至于年年需要3·15集中曝光了,存在于维权难之间的取证难、调查难、举报难、“不追究”心理,是造成消费者不乐于维权,不愿意维权的原因之一。但是只有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维权或许才能常态化。

  市场监管的不到位,给了不法商家生存之地。“天价鱼”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先是没有存在问题,后来又被停业,先是酒店人头攒动,后是消费者投诉不断,可是笔者也留意到,其中的投诉并不是一天两天,而是家常便饭式的投诉,可是餐馆还是开了下来,这不得不说明市场监管的不到位,为官不为的尸位素餐。但是这样的举动,恐怕不止是镜头下曝光的这一件,而是整个市场监管行业存在的盲点,如何肃清这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人,真正做到为百姓伸张正义,恐怕还需政府的硬手碗。

  “不追究”的消费心理,给了不法商家投机之隙。在某宝上买了一个十块钱的东西,发现是假的,你还会愿意去维权麽?可能大多数的消费者都不会,只是十块钱的东西而已,维权的那个功夫又赚了几十块回来了。但是,也正是消费者不追究的行为才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而作为消费者,不追究的举动可能会导致不法商家继续以假造假,最终的结果还是坑到了自己的头上。拒绝“不追究”心理,就是要不给不法商家留缝子。

  较低的失信成本,给了不法商家制假造假的空间。诚信问题关乎市场的稳定,不仅仅是商业之间的合作需要诚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需要诚信,商家在提供给消费者的物品上也要诚信,也需要做到货真价实。而实际上,对于缺斤少两的举动,监管不能给予有力度的处罚,商家的老赖行为一定要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商家的不法行为不需要付出代价,或者说付出的代价不能给让其吸取教训。让消费者“见怪不怪、其怪自败”的去看待失信,岂不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打假何必3·15。打假这事,不能一味的寄托给政府和“打假”人,职业打假不能取代常态维权,常态维权需要政策支持,正视市场秩序、消费者维权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打假问题。应该承认,职业打假人和合理的市场监管的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将消费者转为打假主体、维权主体的路,依旧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宋莉
新闻关键词:打假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