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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官员“插手案件”是权力越位

2015-09-08 11:1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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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金建洪 宾语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通报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典型事例的消息,在网上引发诸多讨论。6日,金华市中级法院表示,这是该市中院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将尚未定性的内部信息上传至外网,以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9月7日中国新闻网)

  曾在网上引发强烈反响的浙江金华市“法官打人”事件,剧情一再反转。事发三个多月,打人法官胡某与挨打的徐某被各打五十大板,双双给予“党纪立案,对其停职检查,接受调查”处理。9月2日中午,金华中院依照《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规定》,对外发布通报,被法官殴打的婺城区供销社党组书记徐乘胜或为全国首例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的坏典型。这个通报在全国引起热议,法律专家指出,这种定性曲解了立法本意,有公报私仇之嫌。

  9月3日,金华中院又悄无声息地从官网上撤下通报。对于为啥发出通报又撤下,金华中院9月6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谜”:工作失误。

  “工作失误”之说是对公文常识和公众智商的双重羞辱。按照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规定》的要求,如果金华中院认为徐乘胜“干预插手司法”,应当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行文格式应当以《金华中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报告》之类的形式出现。即便是“工作失误”,也应该是把“报告”上传至外网。但金华中院对外公布的却是《金华中院首次通报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典型事例》,这是明明白白的“通报”格式,“工作失误”是无法遮掩过去的。

  法院擅作主张通报官员“插手案件”,是权力越位。领导干部是否构成“干预插手案件”,认定权和通报权不在法院,而是在同级党委政法委,“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公安局、检察院不能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法院自然也不能代替政法委行使通报权。金华中院干了政法委该干的事,是种人家的地,荒自己的田。

  法院擅自将内部信息对外公开,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未审先判”。徐某是否构成“干预插手案件”,法院的职责是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然后如实向上汇报。既然认定权和发布权都不在法院这里,法院就无权发布,任性发布有悖立法精神。

  法院将被法官殴打的当事人徐某拉出来“晾晒”,侵犯了徐某的名誉权。即便是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也只能被称为嫌疑人,公安和检察院机关是不能认定罪与非罪的,而只是负责搜集并提供证据的金华中院,不但将徐某的身份公开,而且直接定性其“干预插手案件”,是对徐某人格权利的恶意侵犯。

  宾语的廉政空间认为,透过金华中院发布的《通报》不难看出法院越权通报的真实意图:事件发生后,徐乘胜联系媒体记者,“引发网络舆情”。“鉴于徐乘胜的行为已经构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金华中院遂依照《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规定》对该情况进行了登记和通报。”法院迫不及待地将被打的徐某“示众”,原来是为了“有力应对”舆情。

  法官打人后,挨打者“言语刺激”成了借口;媒体追问后,“插手案件”成了借口;法院越权通报后,“工作失误”成了借口……法院越权通报官员“插手案件”这事儿,岂不成了儿戏?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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