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人用人”须在阳光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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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阳
12月16日,记者从丹棱县获悉,该县为干部“选人用人”问题探索的专项整治制度,实行效果较好,将在进一步深化“推荐、预警、登记”三大制度基础上,集中保障干部任用的阳光运行。(四川日报2014年12月23日)
丹棱全县陆续建立“光明正大”的推荐制度、“防患未然”的预警制度和“有责必查”的登记制度。通过出台《关于试行网格化考察干部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布干部监督举报电话,重点收集对涉及“说情打招呼”方面的拉票贿选、违规任用、跑官要官等问题,对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组织部门及时调查,并对单位负责人等进行谈话提醒。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权力”,不仅包括财权、事权,而且包括选人权、用人权。因此,推进干部工作的公开化,让人民群众监督选人用人权力,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内在要求。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公开评价机制,通过组织监督、执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党内外、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监督合力,实现由组织监督向全方位监督的拓展、由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的转变。
对干部选拨纪实工作要通过实践,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注意方法的创新,通过开展干部选拨纪实工作,让相关领导在提名推荐提拨干部时更加慎重,让参加干部选拨的人员对工作更加的负责.同时,有效防止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
推进选人用人权力运行公开化是提高干部工作公信度、维护党的形象的客观需要。个别地方和部门在选人用人上程序不公开、过程不透明,或者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严重影响干部工作公信度、损害党委和组织部门形象。只有把选人用人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促使干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才能使干部工作让群众放心、令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