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变会所,法理岂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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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寒风
“寺庙”是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建筑,是公共产品,是属于全民会的精神文化财富。政府部门其实只是代公众对文物进行保管,然而“管家”在没有经“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公共财产转租给别人经营,特别关注的是与中央反“四风”精神背道而驰,“寺庙”改为私人会所,本应该属于大众可以出入的地方,却成了“部分”人才可以享有权利。为何在中央清理整治态度十分坚决情况下,仍有人敢于顶风作案?如此明目张胆的霸占文物保护单位,拿公共文化遗产谋取私利的行径,试问监管何在?
“寺庙”改“会所”。毫无疑问,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条例很清晰,无法可依的情况并不多见。据介绍,国有文物的商业改造、营业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面对如此恶劣问题,保护历史建筑,可谓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完善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二、政府机关加大对文物破坏和改建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做到敲山震虎;三、保证民众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和监督权,允许民众在各地自行形成文物、景点等监管委员会,参与这些地方规章制度的制订,财务的审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文物建筑大都承载着非同寻常的历史意义,做好对这些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既是对历史文化的敬重与传承,同时也是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加大暗访、抽查力度,并提高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形成合力,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