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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行人闯红灯关键要成常态

2013-05-07 15:4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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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式过马路”本是个法律问题,长期以来却被视为文明问题。同时,各地对行人闯红灯,不是没有治,而是治而无效治后回潮,殊途同归的成因乃是,“运动式”治理虎头蛇尾,不能将突击变成常态,不能让“人治”回归法治。

  昨日,近一个月的“缓冲期”已满,北京开始全面动用罚款方式向“中国式过马路”说不,行人闯红灯罚款10元,非机动车闯红灯罚款20元,均为当场处罚。“中国式过马路”之所以成为久治不愈,不是没有治,而是治而失效、治而失策。“中国式过马路”本是个法律问题,长期以来却被视为文明问题。规范人的行为无非是法律规范和文明(道德)规范二者,既然“中国式过马路”为现行交通管理法律明文禁止,换言之,治理矫正失范的“中国式过马路”,只能依靠或主要依靠法律规范而不是文明规范,后者顶多只具辅助疗效。堪称理念误区的是,长期以来,不少地方主次颠倒,过多迷信和强调文明规范而削弱矮化法律规范的作用。导致的恶果便是,这厢,因为法治不彰“没人怕”违章闯红灯成为家常便饭;另厢,由于文明说教“没人听”说了白说。

  关于“中国式过马路”的成因,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说法是:法不责众。在我眼中,假如这不是一个闪烁其词难以服众的漂亮藉口,则是站不住脚的苍白诡辩。我请问,法不责众,众从何来?假如对闯红灯违法行为自始零容忍,对个体见违就罚首违必罚,会有法不责众之众吗?作如是观,如果真有所谓的法不责众而不是执法者畏难执法消极作为,其咎则在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执法者,而不在众。故而,闯红灯当然要当场执罚,更要拨乱反正摒弃法不责众的不正确思维。

  还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式过马路”因为交管部门红绿灯装置设置不合理。此说貌似人性化不失理性,其实也是经不起推敲。交管部门红绿灯装置设置不合理,是行为人表达诉求的理由,而不是以身试法的借口;就算交管部门红绿灯装置设置不合理事由存在,解决之正确途径,也是修正红绿灯装置,而绝对不是牺牲法律尊严令法律闯红灯让路;退一万步讲,假如真是因为红绿灯装置设置不合理而导致行为人误闯被闯诱闯红灯,亦大可以对被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而不是其他。“中国式过马路”之所以成为久治不愈的沉疴痼疾,与治理“运动式”思维定势惯性不无关系。平心而论,各地对“中国式过马路”不是没有治,而是治而无效治后回潮,殊途同归的成因乃是,“运动式”治理虎头蛇尾,不能将突击变成常态,不能让人治回归法治。眼前的例子比比皆是,4月中旬以来,不少地方开展了主要针对“中国式过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其中,交管部门特别强调对“中国式过马路”违法行为“重拳出击”。面对法律发威,许多闯红灯非机动车行人受到罚款,街头路口“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明显收敛。然而让人悲催的是,才刚半个多月过去,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大面积回潮现象,甚至部分路口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更甚以往!

  规范公民行为,文明柔性规范与法律刚性规范相辅相成各司其职缺一不可,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互动双赢,但绝不可以互为代替。法律规范作为刚性规范,其生命在于刚性执行。“中国式过马路”是对交通法律权威的严重挑战,“中国式过马路”有法不依存在一天,交通法律尊严就无从谈起。北京对闯红灯当场执罚,实质是对久违的法律尊严的一种救赎,期待北京给力,找回久违的交管法律尊严。 (山东商报陈庆贵)

责任编辑:宋莉
新闻关键词:行人闯红灯